关于《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四环路南段、金龙大道、小金河大道、市西出口改造五项市政基础设施PPP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疑问》的答疑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四环路南段、金龙大道、小金河大道、市西出口改造五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
项目编号:惠公易采【2015】275号
1、资格预审文件项目概况中规定的项目名称为“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四环路南段、金龙大道、小金河大道、市西出口改造五项市政基础设施PPP采购项目”,但资格预审文件其他内容和标题中体现的本项目名称大都为“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四环路南段、金龙大道、小金河大道、市西出口改造五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请明确项目名称,是否有“采购”二字。
答:本项目名称采用“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四环路南段、金龙大道、小金河大道、市西出口改造五项市政基础设施PPP采购项目”、“惠州市惠新大道及梅湖大道、四环路南段、金龙大道、小金河大道、市西出口改造五项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均可。
2、《资格预审文件》中“财务状况表”部分要求提交投标人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的复印件。由于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内容一致,页数过百,一般项目资格预审均不要求提供。请明确财务会计报表的提交范围,能否不提交财务报表附注。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表3财务状况表中“注”的要求提供,须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3、《资格预审文件》中“投融资能力表”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交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意向证明和(或)自有资金证明,但未规定融资意向证明的开具机构范围。请明确融资意向证明的开具机构范围,能否在银行以外的机构如基金等金融机构开具融资意向证明。
答:融资意向证明须由银行出具。
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