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行道树、绿篱补植及绿化带铁丝栏栅采购(ZYDTX1G20150384)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柳州市桦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春艳
委托代理人:刘南健
地址:柳州市东环路288号主楼3—2号
邮政编码:533200
电话:13877441699 传真:0774—3827935
电子邮箱:1061739855@qq.com
二、质疑项目名称:行道树、绿篱补植及绿化带铁丝栏栅采购(项目编号:ZYDTX1G20150384)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柳州市桦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对《行道树、绿篱补植及绿化带铁丝栏栅采购(项目编号:ZYDTX1G20150384)》项目质疑书(原件)一份。针对贵公司认为我公司判定其证件无效及不能中标的原因提出的要求:
一、重新组织评审
二、公布评标基准价(即公布进入有效报价范围的投标人名单)。
三、公布各投标人的评标报价。即公布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应给与6%扣除的投标人名单。
四、公布各投标人的施工、养护方案得分、人员配备得分、机械资质得分、财务业绩及管理制度得分。
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我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判定贵公司的证件是否有效,贵公司质疑我公司判定其证件效力无效为自行猜测,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2、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投标人各方面的指标取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的评分因素分别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百分制评分,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评定,贵公司总得分并不是最高得分,故贵公司未能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贵公司要求重新组织评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采纳;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第四十五条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评标过程情况。为此,贵公司提出“二、三、四点要求”予以驳回。
特此回复,感谢贵公司参与本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四、说明
如质疑人对我公司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藤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地址:藤县财政局2楼。联系电话:0774-7288236。
招标人:藤县园林管理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