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江大坝海堤加固工程(大坝龙转湾段、西坝段)招标上限控制价、参考成本价公示及招标文件更改通知(二)
项目名称: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江大坝海堤加固工程(大坝龙转湾段、西坝段)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XZC2015-G2-0156-ZC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建中
项目联系电话:0779-2038244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1月12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5年12月03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江大坝海堤加固工程(大坝龙转湾段、西坝段)施工公开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ncpms.ccgp.gov.cn/GS6/BidInfo/preview2?bidId=2c8382a450f0f74b0150fa8ac6b21c08
三、更正事项、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江大坝海堤加固工程(大坝龙转湾段、西坝段)(招标编号:GXZC2015-G2-0156-ZC)的招标上限控制价、参考成本价及招标文件更改内容公布如下:
一、本项目的招标上限控制价、参考成本价为:
1、Ⅰ标段: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江大坝海堤加固工程(大坝龙转湾段、西坝段)(ZB0+000~ZB0+999)
招标上限控制价:柒佰伍拾柒万零柒佰零捌元整(¥7570708.00元);
参考成本价:陆佰柒拾叁万柒仟玖佰叁拾元整(¥6737930.00元)。
2、Ⅱ标段: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江大坝海堤加固工程(大坝龙转湾段、西坝段)(ZC0+000~ZC0+681)
招标上限控制价:伍佰伍拾玖万零陆佰玖拾元整(¥5590690.00元);
参考成本价:肆佰玖拾柒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整(¥4975714.00元)。
3、Ⅲ标段: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江大坝海堤加固工程(大坝龙转湾段、西坝段)(ZE0+000~ZE0+800)
招标上限控制价:肆佰捌拾壹万叁仟柒佰零捌元整(¥4813708.00元);
参考成本价:肆佰贰拾捌万肆仟贰佰元整(¥4284200.00元)。
4、Ⅳ标段: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江大坝海堤加固工程(大坝龙转湾段、西坝段)(ZE0+800~ZE1+515)
招标上限控制价:伍佰伍拾叁万壹仟陆佰捌拾肆元整(¥5531684.00元);
参考成本价:肆佰贰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玖元整(¥4293199.00元)。
二、招标文件更改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原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内容1至16点现更改为1至17点,原1至16点内容不变,新增的第17点内容如下:
17 地基及基础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其工程结构型式包括振冲法地基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和沉井等基础工程。
17.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地基基础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复勘成果,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布置,确定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顺序。
(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以及负责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
17.1.3 主要提交件
地基及基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已确定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布置方案,分别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1)振冲地基:
1)振冲桩位及施工场地布置图;
2)充填材料级配试验和试桩措施;
3)主要机械设备选择;
4)振冲施工工艺及制桩参数;
5)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1)灌注桩基础施工场地布置图;
2)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
3)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
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
5)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
6)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3)沉井:
1)沉井制作和井位施工布置图;
2)沉井的浮运、定位和下沉措施;
3)沉井基底处理和封底措施;
4)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
17.1.4 引用标准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l74—1996);
(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l06—2003)、(J256—2003);
(7)《水电水利工程振冲法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L/T5214—2005);
(8)《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17.2 振冲地基
17.2.1 一般要求
(1)振冲地基的加固处理应遵守DL/T5214--2005第3.0.3条的有关规定。
(2)大型和复杂的地基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选择有代表性地段进行振冲工艺试验,以验证振冲加固的效果。
17.2.2 材料
(1)振冲置换法桩体的填料应采用含泥量不大的碎石、卵石、角砾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已风化及易腐蚀、软化的石料。
(2)振冲密实法每一振冲点所需的填料量,应根据地基土要求的密实程度和振冲点间距,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填料应采用碎石、卵石、角砾、粗(中)砂等性能稳定的硬质材料。
(3)填料级配应经现场试验确定,禁止使用单级配填料,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17.2.3 振冲机具设备
振冲机具设备的选择应符合DL/T5214—2005第6.2节的有关规定。
17.2.4 造孔和清孔
振冲桩的桩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测定,造孔和清孔应遵守DL/T5214—2005第6.3.2
条的规定。
17.2.5 填料和加密
填料和加密控制标准应遵守DL/T 5214—2005第6.3.4条和第6.3.5条的有关规定。
17.2.6 质量检查和验收
振冲地基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遵守GB50202—2002第4.9节的有关规定。
17.2.7 完工验收
振冲桩基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振冲桩基竣工图和说明书;
(2)振冲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3)振冲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
(4)各桩基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7.3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17.3.1 一般要求
(1)本工程的混凝土灌注桩分为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和沉管灌注桩。其适用范围为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锤击沉管灌注桩和振动沉管灌注桩基础等的施工作业。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
(3)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
(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17.3.2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
(1)材料:
1)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遵守JOJ94—2008第6.2节的规定。
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遵守JOJ94—2008第6.3节的有关规定。
3)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遵守JOJ94—2008第6.2.5条的规定。
4)沉管灌注桩桩头应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头;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钢号应选用1级钢。在硬土层中施工,尚应采用环形钢板加强。
(2)泥浆制备
护壁泥浆选用膨润土或高塑性粘土制备的泥浆性能指标应遵守JOJ94—2008第6.3.1和6.3.2条的规定。
(3)钻孔与沉管施工:
1)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遵守JOJ94—2008第6.3.4~6.3.8条的有关规定;
2)锤击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OJ94—2008第6.5节有关规定;
3)振动沉管灌注桩沉管施工应遵守JOJ94—2008第6.5.7~6.5.10条有关规定。
(4)冲击成孔与清孔
冲击成孔与清孔应遵守JGJ94—2008第6.3.13~6.3.17条的有关规定。
(5)钢筋笼制作与吊放:
1)钢筋笼的制作应遵守JOJ94—2008第6.2.5条的有关的规定。
2)分段制作的钢筋笼连接方式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6)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
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应遵守JOJ94—2008第6.3.27~6.3.30条的有关规定。
(7)沉管起拔:
1)配有钢筋笼的沉管,在放置钢筋笼前,应先灌注部分混凝土至笼底高程,放置钢筋笼后再灌注混凝土至桩顶;
2)分段起拔沉管时,前一段拔管高度应能容纳下一段灌入的混凝土量;
3)采用倒打拔管法时,在管底未拔到桩顶高程前,倒打和轻击不得中断。
17.3.3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将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
(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
1)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
2)终孔和清孔质量的检查;
3)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
4)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
(2)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
1)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
2)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
3)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和浇筑质量检查。
(3)灌注桩成桩质量检查内容包括:
1)灌注桩桩位的检查;
2)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
3)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
4)灌注桩的贯入度标准检验;
5)灌注桩承载力检验成果的质量检查。
(4)灌注桩的成桩检验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 50202—2002表5.6.4—1和表5.6.4—2的规定。
17.3.4 灌注桩工程的完工验收
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1)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
(2)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3)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
(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7.4 沉井
17.4.1 一般要求
(1)本节所述的沉井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沉井和钢沉井,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深基础处理的陆地沉井和浮运沉井。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井位,负责复勘沉井基础工程地质条件及持力层特征,以确切掌握工程地质资料,沉井钻孔应遵守GB50202—2002第7.7.1条的规定。
(3)受沉井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承包人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施工。
17.4.2 材料
(1)沉井施工采用的水泥、钢筋、骨料和外加剂,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2.8节的要求。
(2)制作钢沉井的钢材、焊接、连接件和涂层的材料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第20.2节规定。
(3)沉井封底的水下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合比应根据试验确定,施工配合比的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比设计值高10%~15%;
2)水泥用量一般为350~400kg/m3;水灰比不大于0.6;可根据需要掺用外加剂;
3)粗骨料选用砾、卵石或碎石,粒径为5~40mm;细骨料采用中、细砂,砂率一般为45%~50%;在规定的浇筑期间内,坍落度应为16~22cm;在灌筑初期,为使导管下端形成混凝土堆,坍落度为l4~16cm;
4)在规定的浇筑期间内,坍落度应为16~22cm;在灌筑初期,为使导管下端形成混凝土堆,坍落度为14~16cm。
17.4.3 沉井制作
(1)陆地沉井制作应在场地清理和井位中轴线测量定位后,并经监理人签认后进行。
(2)陆地沉井采用分节制作一次下沉的方法时,制作高度应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并不超过l2m。当第一节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浇筑其上一节混凝土。
(3)浮运沉井制作的每节高度应不超过7~8m,其底节高度应小于沉井短边的0.8 倍,且不超过l2m 。
(4)承包人应对各节沉井进行水密封试验和底板水压试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5)单壁或双壁的钢制浮运沉井底节,应能自浮于水面,并装有临时底板。底节外形尺寸的加宽量,不应小于沉井总高度的l/50,且不得小于45cm。
(6)钢制浮运沉井应在加工厂分件加工并编号。单元钢构件加工完毕后,应进行试拼装,并经监理人对连接和焊接质量检验合格后,再分件运至现场拼装成型。
(7)采用带临时底板的浮运沉井制作,应对封底与底板之间接触缝部位进行凿毛处理。对有抗渗要求的陆地沉井和沉井体上的穿墙管件及固定模板的对穿螺栓孔等,均应采取抗渗漏措施,底板应易于拆除。
(8)冬季制作沉井,底节混凝土未达到规定的设计强度,其余各节未达到70%设计强度时,均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9)各节沉井的竖向中心线应相互重合或平行,钢筋混凝土沉井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井的长度与宽度的允许偏差为±0.5%,且不大于lOcm;曲线部分半径的允许偏差为±0.5%,且不大于5cm;两对角线差异为l%对角线长。
2)沉井壁厚偏差为±l.5cm。
17.4.4 沉井运输
(1)采用异地制作浮运沉井滑道下水时,其滑道场地地基允许承载力应通过现场试验选择最优的滑道坡度和牵引力,确保沉井入水和浮运的稳定。
(2)采用浮船或支架平台制作浮运沉井时,浮船和支架平台工作面允许承载力应大于施工图纸规定允许承载力的两倍。
(3)浮运沉井施工的航运、拖驳、导向、锚定、排水、灌水、起吊及定位等设备,均应在开工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带临时底板的混凝土浮运沉井,应达到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下水。
(5)沉井浮运前应探明工作水域的水下地形、障碍物、有效水深和水流速度,选定最优浮运路线。
(6)浮运沉井的墙顶应设有防水围墙,墙顶应高出水面l.0m以上。
(7)浮运沉井的临时底板应易于拆除,并配置浮运及定位所需的排水或灌水设备,以保证安全下沉。
(8)浮运沉井应在白天无风或小风时进行,在深水区或流速大于1.5m/s时,沉井两侧应配置导向船。
(9)沉井浮运应采用多方向的缆绳牵引和锚锭措施以控制浮运和定位的稳定。
(10)钢制沉井运输时,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临时支撑以防变形。
17.4.5 沉井的沉放
(1)承包人应根据地基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进行分阶段沉井下沉系数的验算。
(2)承包人应根据沉井类型(陆地沉井或浮运沉井)、工程规模及挖土方法,选用挖土机械设备(含吸泥机、抓斗等),其机械性能应经现场试运行,其试运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陆地沉井场地应预先清理加固处理,并对重型机械施工可能引起的沉陷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
(4)陆地沉井或水中筑岛沉井的施工场地地面高程应高出施工期内周围水域最高水位(加浪高)0.5m以上;在基坑中制作时,基坑底面应比从制作至开始下沉期间内的最高地下水位高0.5m以上,并应防止积水。
(5)水中筑岛应采用透水性好、易于压实的砂或其它材料填筑,不得采用粘性土或冻土填筑,岛侧边坡应确保稳定,并满足抗冲刷要求。
(6)沉井(陆地沉井或异地制作浮运沉井等)的第一节井筒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下沉或下水。
(7)陆地沉井下沉时,应按分区、依次、对称、同步的原则抽取第一节沉井下的承垫木并立即在刃脚四周填筑砂砾石。挖土下沉时,应按照分层、均匀、对称的原则出土,确保沉井垂直下沉,不得倾斜。
(8)沉井在软土中下沉至距设计标高约2m时,应加强对下沉的观察,控制下沉速度并采取措施,保证沉井平稳就位,并作好记录。
(9)沉井每下沉1.Om,承包人应检测井位,保证井位平面偏移值不超过25cm ,并正交检测井壁倾斜度,其倾斜度偏差不应大于施工图纸的规定。
(10)浮运沉井沉到基(河)床后,应根据土层情况选择除土方式,在除土过程中,严格控制井底土面高差,保证沉井不产生倾斜,并详细记录土层变化情况。
(11)沉井下沉遇到倾斜岩面时,应及时对悬空刃脚进行垫脚或对岩坡爆破处理,并加固形成整体封闭体。遇到大孤石、流沙或淤泥等情况,应及时采取促沉或阻沉,以及水下爆破等有效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12)采用空气幕法或泥浆润滑套减阻下沉到设计标高后,均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要求,对管道及泥浆套进行处理。
17.4.6 沉井的封底
(1)沉井下沉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应进行沉降观测,在连续8小时内下沉量不大于10mm时,方可封底。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沉井封底,GB50202—2002第7.7.5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沉井基底土面应全部挖至施工图纸规定标高;
2)井内积水应尽量排干;采用干封底施工时应符合
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
4)浇筑时应防止沉井不均匀下沉,在软土层中封底应分格对称进行;
5)在封底和底板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前,应从封底以下的集水井中不间断地抽水,停止抽水时,应考虑沉井的抗浮稳定性,并采取相应措施。
(3)采用导管法进行水下混凝土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为软土层时,应尽可能将井底浮泥清除干净,并铺碎石垫层;
2)基底为岩基时,岩面处沉积物及风化岩碎块等应尽量清除干净;
3)混凝土凿毛处应洗刷干净;
4)水下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浇筑,当井内有间隔墙、底梁或混凝土供应量受到限制时,应预先隔断分格浇筑;
5)导管应采用钢管制作,内壁表面应光滑,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管段的接头应密封良好和便于装拆;
6)导管的数量由计算确定,布置时应使各导管的浇筑面积相互覆盖;
7)水下混凝土面平均上升速度不应小于0.25m/h,坡度不应大于1:5;
8)浇筑前,导管中应设置隔水;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宜小于1m;
9)水下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如提前抽水,必须采取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4)封底配制水下混凝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章第17.4.2条的规定。
(5)封底结束后,应检查底板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渗漏检查标准应符合GB 50208—2002第3.0.1条的规定。
17.4.7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沉井制作完成后,应按本节第17.4.3条的规定对沉井的平面尺寸和壁厚进行检查和验收。
(2)沉井下沉定位后和封底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查和验收:
1)沉井顶底面的中心偏差和倾斜度;
2)井位和井深;
3)井壁底梁凹槽和隔墙的泥皮清理效果。
(3)沉井封底后,应按施工图纸规定进行封底时的沉渣厚度、材料强度和封底层厚度的检查和验收。
17.4.8 沉井工程的完工验收
沉井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沉井工程竣工图和说明书;
(2)沉井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
(3)沉井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
(4)各桩基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7.5 计量和支付
17.5.1 振冲地基
(1)振冲加密或振冲置换成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振冲试验、振冲桩体密实度和承载力检验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7.5.2 混凝土灌注桩基础
(1)钻孔灌注桩或者沉管灌注桩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桩体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灌注桩成孔成桩试验、成桩承载力检验、校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埋设孔口装置、造孔、清孔、护壁以及混凝土拌和、运输和灌注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灌注桩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灌注桩的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17.5.3 沉井
(1)沉井(包括钢筋混凝土沉井和钢沉井)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水面(或地面)
以下的有效空间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地质复勘、检验试验、沉井制作、运输、清基或水中筑岛、沉放、封底等工作和操作损耗等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三、请各潜在投标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广西水利信息网(http://www.gxwater.gov.cn)招投标公告栏下载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四、查询公告地址: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招标标投标监督网、广西水利信息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四、其它补充事宜:
无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防城港市防城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采购人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100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 林工 0770-2211258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真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海市长青路佳利大厦A座5B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建中 0779-2038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