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华东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专用设备采购项目(GXZC2015-J1-0776-NNHD)补充通知(一)
作者: 发布于:2015-11-30 14:3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竞标人: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专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XZC2015-J1-0776-NNHD
二、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1月25日
四、补充事项:增加一个分标如下:
C分标:
采购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1511100049),预算金额:20万元, 竞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整
序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位 | 服务项目要求(或技术参数需求) |
1 | 指掌纹系统建库服务采购 | 1 | 套 | 1、提供指掌纹40万份建库服务。其中包括负责整理指掌纹卡片、扫描指掌纹卡片、录入指掌纹卡片、 补录指掌纹卡片的相关信息。 2、整理指掌纹卡片。清理原有指掌纹卡片,将在扫描后不压缩原图基础上,采用最新的CAFIS指纹特征提取算法,提取可达到256个特征点的指纹特征,解决原有库中特征的准确度、可信度、完整性问题,全面提高指纹数据的质量。 3、指掌纹卡片扫描入库。对整理后符合入库的指掌纹卡片,通过人工扫描,根据不同指掌纹信息分类保存并分类录入。 4、人工干预切割。在系统按照预定格式扫描后,人工检查扫描情况,并适当对位置不正确的指纹进行干预,检查条码识别情况,正确后保存。 5、质量自动判断。系统对保存后的指纹进行自动质量判断,对指纹质量不过关的数据自动提示,人工编辑后才能入库。 6、提取指纹纹理、纹线特征。对原入库的指纹进行这类新特征的重新处理,提取这些目前库没有存在的特征信息,纹理、纹线特征信息在比对中将有效保证大库容下的比对精度。 7、现场掌纹特征编辑。入库后现场掌纹特征的人工干预,通过现场掌纹数据库浏览功能,查询需要编辑的现场掌纹数据,然后在对查询出的现场掌纹特征进行编辑。特征干预编辑时,可以在原始自动提取特征的基础上修改,也可以全部重提特征后再修改或直接编辑。 8、全卡存储。实现人员信息、相关条码信息、照片、平面指纹、捺印指纹以及掌纹的全信息存储管理,实现全卡存储和综合性应用。 9、定期质量抽查。对入库的指纹质量进行抽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每月第一周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对每条数据进行指掌纹定位、剪切的位置进行判断。对定位错误,剪切有误的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其他三周进行随即抽查,坚持21天。 10、指掌纹建库使用FBI14格式,其中内容包括(文字信息[保存为图像],图像信息,三面捺印十指纹,平面十指纹,左右掌图像)。 11、需要提供人员劳务服务,满足建库工作需求。 12、指掌纹建库设备耗材:富士FI-6230Z高速扫描仪配件、贝灵巧高速扫描3600-us. 13、指掌纹建库应用处理软件开发服务。 14、竞标人需提出完整的建库服务方案,并在采购人当地设置常驻技术服务工程师。 |
1、免费升级一年。 2、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 3、服务地点:广西南宁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4、由于项目实施标准为内部文件且硬件环境均为用户提供,因此供应商必须在购买采购文件后各自前往用户现场签到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项目情况,领取采购单位签章的《现场踏勘确认表》;竞标时必须在竞标文件中提供《现场踏勘确认表》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竞标无效;原件备查)。否则响应无效。项目联系人:黄振华,联系电话:0771-2892365,勘察时间:2015年12月2日上午9点至11点。 5、竞标人须在竞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提供,否则竞标无效)。 6、廉政责任书:合同签订后,由公安厅金盾办、纪委组织公安厅采购办项目主办人、成交供应商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公安厅的《建设廉政责任书》。 7、廉洁承诺书: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廉洁承诺书》,做出不向工程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等承诺;未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廉洁承诺书》的视为响应无效。 |
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通知。
五、联系方式:
(1)C分标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联系人:肖军力;电话:0771-2892217;联系地址:南宁市新民路34号
(2)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潘霞;联系电话:0771-5885139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9 号大板二区区直机关后勤人员培训中心五楼 513 室 传真:0771-5885129
竞标文件格式详见附件
南宁市华东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竞标文件格式
3、谈判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______分标(如有) 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项目要求(或技术参数需求) | 数量 ① | 单价(元) ② | 单项合价(元) ③=①×②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合计金额: | | |||||
服务期限: | ||||||
服务地点: |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竞标报价指货物、服务、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的各种费用和售后服务、税金及其它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谈判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4、服务方案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合 同 名 称:
合 同 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
合同使用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采 购 计 划 号
供应 商(乙方) 招 标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项目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项目要求(或技术参数需求) | 数 量 | 单位 | 单 价 (元) | 金 额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服务成果价款[(详见竞标报价表),以及为实现服务成果所包括的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等全部费用]。如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数量、项目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相一致。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涉及的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三条 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服务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1、服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提供不符合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必须按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
4、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5、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调试完成),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据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等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服务成果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7、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
第六条 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
1、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提交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以及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承诺书》,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当采购的服务成果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提供服务成果,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2、资金性质: 财政性资金 。
3、付款方式:本项目付款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
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全部合同金款(无预付款)。乙方自收到全部合同金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第八条 质量保证金(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乙方应在服务成果验收合格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 比例向甲方提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九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服务成果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服务内容,其数量、服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需求)等质量必须为无瑕疵的服务成果。乙方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保证期按交付服务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项目需求》中各分标的要求)。在保证期内因服务成果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服务成果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服务成果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服务成果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上述的服务成果免费保质期为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质范围内。超过保质期的服务成果,终生维护,维护时只收成本费。
第十一条 服务成果的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依据谈判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甲方应当在服务成果(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 乙方交付服务成果前应对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服务成果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服务成果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的服务成果,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数量、服务项目要求(技术参数需求)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无故延期接收服务成果、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 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4、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服务成果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6、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 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成果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成果质量进行鉴定。服务成果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成果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谈判文件;
2、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
3、谈判书;
4、成交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西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一份(南宁市华东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南宁市华东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两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 | 乙方(章) 年 月 日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合 同 附 件
1、供应商承诺具体事项: | |
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 |
3、其他具体事项: | |
甲方(章) 年 月 日 | 乙方(章) 年 月 日 |
注: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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