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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南宁铁路公安局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采购GXYLG20151072-N更正通知(二)

作者: 发布于:2015-11-26 10:3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南宁铁路公安局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采购

项目编号:GXYLG20151072-N

采购人名称:南宁铁路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A

联系电话:0771-2611898 0771-2618118  传真:0771-26218682808596

首次公告日期:20151113

更正日期:20151126

更正事项: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序号1的采集工作站技术参数要求中原“采集工作

站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事实依据,如虚假响应则做无效标处理;不提供检测报告则货物性能分为零;中标后,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更正为“采集工作站的第119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事实依据,如虚假响应则做无效标处理;不提供检测报告则货物性能分为零;中标后,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序号2的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技术参数要求原“采集工作站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事实依据,如虚假响应则做无效标处理;不提供检测报告则货物性能分为零;中标后,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更正为“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的119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事实依据,如虚假响应则做无效标处理;不提供检测报告则货物性能分为零;中标后,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后以下内容:

▲第4项设备执法记录仪样机的递交

样品递交时间:2015124日下午1430分至1530分止(逾期递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递交地点: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9C座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样品清退时间:接通知后8小时内(逾期领取所造成的丢失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为防冒领,领取人应出示原递交样品人身份证原件或原递交样品单位的授权书原件)。

注:样品的外包装及标识不应出现暴露投标人身份的信息,如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商标等。递交样品前请自觉对类似信息作密封隐藏处理。否则,该样品有可能被拒绝接受。

更正为:

▲项号2“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及项号4“执法记录仪”样机的递交

投标人必须提供项号2“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及项号4“执法记录仪”样机各一台用于兼容性测试,要求必须能与所投的采集站完全兼容。

样品递交时间:20151210日下午1430分至1730分止(逾期递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递交地点:见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一楼指示牌

样品清退时间:接通知后8小时内(逾期领取所造成的丢失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为防冒领,领取人应出示原递交样品人身份证原件或原递交样品单位的授权书原件)。

注:样品的外包装及标识不应出现暴露投标人身份的信息,如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商标等。递交样品前请自觉对类似信息作密封隐藏处理。否则,该样品有可能被拒绝接受。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原为“20151241530分”,现更正为“20151211900”。

五、原“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银行账户以转账或电汇形式转出,并于20151130日下午530分前到达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网银支付可选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银行账号:623661021638,开户行行号:104611010017】。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或从个人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更正为“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银行账户以转账或电汇形式转出,并于2015127日下午530分前到达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网银支付可选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银行账号:623661021638,开户行行号:104611010017】。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或从个人账户转出的投标保证金” 。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采购项目联系人:杨丹青、陈保龙  电话:0771-26118982618118  传真:0771-26218682808596

 

 

 

南宁铁路公安局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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