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福州监狱改造围墙高压电网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更正公告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福州监狱改造围墙高压电网采购项目
二、招标编号:FJGC-G-2015-FS140
三、采购人:福建省福州监狱
采购项目联系人:吴警官
电话:0591-86216058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徐一彬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591-83393301/02 88080341 传真:0591-83393305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1月20日
更正日期:2015年11月20日
六、更正内容:
(一)原招标公告第5点投标人资格标准:
(2)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3)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4)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5)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6)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7)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9)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安全防范协会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或须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资质;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 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 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凭据中须体现投标人代表姓名);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现更正为:
5.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5.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5.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5.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8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安全防范协会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或须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资质;
5.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 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 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凭据中须体现投标人代表姓名);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七、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