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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峰宁夏荣军康复中心(宁夏社会福利院)综合康复楼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更正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20 12:1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宁夏荣军康复中心(宁夏社会福利院)综合康复楼项目医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NXZBDL2015CG1104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洪岭

项目联系电话:0951-4100057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11月10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5年11月20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宁夏荣军康复中心(宁夏社会福利院)综合康复楼项目医疗设备采购

原公告地址: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更正事项、内容:

宁夏荣军康复中心(宁夏社会福利院)综合康复楼

项目医疗设备采购招标补遗

各投标单位:

    1、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前来招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逾期将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

    2、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前,中标单位需向招标单位缴纳中标总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然后双方再行协商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履约保证金将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给中标公司,若中标单位未支付履约保证金,则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

    3、设备安装完毕后,招标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参数进行技术验收,中标单位所提供设备与招标参数不符或不能满足临床使用要求的将不予验收,并视为中标单位违约,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4、对于招标参数中要求原装进口的设备,在交货验收时不能提供报关卡或其他批准文号资质证明的将不予验收,并视为中标单位违约,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5、中标单位按照合同期限供货,超过供货期15日不供货的,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标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延迟供货的,延迟一日处以中标总金额3%的违约金,以此类推,违约金从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招标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发票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款项,按照相关规定先期支付中标金额的90%,剩余10%做为质保金,一年后设备使用正常再行支付,逾期一日处以中标总金额3%的罚金。

 

          采购人:宁夏社会福利院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本项目招标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杜峰

采购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

采购人联系方式:0951-3065553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银川市长城东路238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刘洪岭0951-41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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