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2014-2015年中小学理科项目 采购合同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11-19 16:1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合同编号:3530000HT201505423 合同自编号:010
招标编号:GXTC-1529252(第11包)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委托采购)
合
同
书
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签订日期:2015年10月22日
云南省财政厅 制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 称: 云南省教育厅教学仪器装备中心 | |
|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
| 邮 编:650223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电 话: |
| 开 户 银行: |
| 账 号: |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 称: 昆明翰科科技有限公司 | |
| 地 址: |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电话: |
| 开 户 银行: |
| 账 号: |
丙方(鉴证方公章)名 称: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
| 邮 编:100044 |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 经 办 人: |
| 电 话: |
| 开 户 银行: |
| 账 号: |
采 购 合 同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云南省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2014-2015年中小学理科项目》(招标编号:GXTC-1529252)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中标包号及中标价格
1、标的:
中标包段号 | 分类 | 学科 | 数量(套/台) | 包价(人民币万元) |
第11包 | 中小学多媒体 | 电子白板系统(套) | 118 | 210.630000 |
2、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万陆仟叁佰元整
小写:人民币210.630000元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或优于。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2、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4、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货物的包装、包装标记和运输
1、乙方应提供产品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项目学校)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途中损坏或变形。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保证仪器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
2、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或运输搬运过程中引起的仪器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3、所有产品都必须按学科单套分装,相同的箱号内所装货物内容应完全相同,若未按要求配套分装,甲方(或收货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在每一个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涂擦的油漆(或不褪色的印刷原料)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1)云南省 “全面改薄项目” 2014-2015年教学仪器设备——中小学理科项目
2)包号: 中学××科(小学××科)
3)箱号: 货物名称: 数量:
4)供货(中标)单位:
5、货物的运输方式: 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至昆明甲方指定地点,在云南省范围内集成分装配送至项目学校的运输方式双方另行商定。
6、乙方在签订合同后,需按甲方提出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具体包装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60日历天 地点:云南昆明。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6、对乙方已经入库的货物,若甲方在验收后不合格通知乙方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回应的,由甲方处置不合格货物,其仓储费用及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另行通知。
第七条 售后服务、保修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期; 详见投标文件。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资金性质: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2、付款方式:中标货物运至昆明指定地点后,招标人在完成初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凭验收合格文件、发票向招标人结算;招标人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总金额的80%,项目学校收到设备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20%的货款。
3、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
供应商履约结束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结束后无息退还。
第十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72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上述的货物在厂家承诺的质保期内,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二条 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1‰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30 日历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1‰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合同金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8、乙方未能履行合同,并且给甲方造成物质或声誉上的损失的,乙方与此有关的行为将被甲方记录,并可能成为甲方拒绝进一步合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九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采购投标(或应答)文件;
3、投标承诺书;
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2份,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1份。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1、中标通知书
2、分项报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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