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竞标人: 现对重庆市辅仁中学校一卡通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作出如下答疑及补遗。 一、关于评分标准部分内容的质疑: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评分标准,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对“注册资金”、“团队(公司员工)”作了加分规定。质疑内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 181号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不应在评分标准中把投标人注册资金及从业人员等条件作为加分项。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条第(三)款评分标准,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对“战略合作(协议)”及“技术案例”作了加分规定。质疑内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此,不应在投标人业绩中设置特定的地区、行业的业绩以及相关合作协议。 答:本次招标涉及到电控、水控、机房管理、线路铺设, 该项目为综合性建设工程,对公司综合实力、施工安全、工期保障、售后服务故障处理及时性等均有较高要求,需要大量人力及资金进行保障,故对团队及注册资金有一定要求是合理的,并且政策性加分项内有对小微企业最高5分的加分项,证明该政府采购活动对中小企业并未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和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且与政府相关机构签订过战略合作(协议)及有成功技术案例的公司更能证明其对项目工程建设及售后维保实力;且战略合作(协议)并未设置行政区域限制,只是对合作单位行政级别有要求,故不存在在投标人业绩中设置特定地区进行不合理限制;再者,对学生群体的服务需要更多安全方面的考虑,此为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因此更需要投标单位具有教育行业项目建设及维护的经验。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12页(三)评分标准增加如下内容: 政策性加分的相关说明: 1、节能、环保以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产品清单为准(投标人须自行提供所投产品在清单中相应页面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2、关于小微企业: 2.1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 2.1.1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2.2具体加分说明: 2.2.1投标人为非联合体投标的,小型企业得3分、注册资金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微型企业得4分、注册资金在十五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得5分; 2.2.2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且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其中与小型企业联合的联合体得1分、与微型企业联合的联合体得1.5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29页第六篇竞标文件格式增加附录11,内容如下: 附录11 小微企业声明函(非小微企业不填写)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公司郑重声明: 1、本公司为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的所有货物由本企业制造。 或者(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的所有货物提供其他 (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南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