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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柳沙半岛滨江环路(区党校一柳沙路)、南宁市林里桥路一照明设备采购采购文件更改通知一(NNZC2014-10975A)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5-01-05 09:30:3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一、项目编号:NNZC2014-10975A

  项目名称:南宁市柳沙半岛滨江环路(区党校一柳沙路)、南宁市林里桥路一照明设备采购

二、首次公告日期:2014年12月15日

三、更正事项、内容:更改通知(1)

各投标人:

南宁市柳沙半岛滨江环路(区党校一柳沙路)、南宁市林里桥路一照明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4-10975A)的招标文件作以下更改:

1、招标文件第26页B分标后增加工程量清单部分内容如下:

二、工程量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及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南宁市林里桥路工程——照明工程

 

 

 

一、土石方工程

 

1

040101002001

沟槽、基坑开挖(含各类土质)

m3

3251.1

2

040103001001

土方回填(利用土方回填)

m3

1704

3

030103001002

沟槽回填中砂

M3

798

4

040103002001

余方弃置(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m3

1467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5

030503003002

照明监控终端 WJ-3005C

(不含主材,只计安装费)

1

6

030412007005

单臂路灯安装 H=12m NG250W

(不含主材,只计安装费)

65

7

030404020001

漏电保护器 6A,30Ma,0.1s

(不含主材,只计安装费)

65

8

030408001001

电力电缆敷设 VV-0.6/1KV-4×10mm2

(不含主材,只计安装费;含电缆头等制安)

m

2700

9

030411004001

铜芯护套线 BVV-450/750V 3×2.5mm2

(不含主材,只计安装费)

m

850

10

030408003001

硬塑料管PEφ75 壁厚3.0mm

(不含主材,只计安装费)

m

7550

11

030408003003

钢管套管SC100

(不含主材,只计安装费)

m

280

12

030409001001

水平接地极

热镀锌圆钢φ12

(不含主材,只计安装费)

m

2800

13

030409001002

垂起直接地

热镀锌角钢接地极L50×50×5,L=2500mm

(不含主材,只计安装费)

65

14

010401002001

路灯基础(700×700×1450mm,详见路灯基础设计图)

65

15

040204005001

拉线井(740×740×680)mm,详见检查井设计图)

59

16

040205001001

检查井(1100×840×1000mm,详见公交站工作井设计图)

1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固定单价包干。

1.1本工程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投标人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报综合单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

1.3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土石方除外),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按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南宁市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

1.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所有各细目的单价和合价,填写时应注意:

(1)有工程数量的应报单价和合价;

(2)无工程数量的项目不报价;

(3)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投标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支付与结算。

1.5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认为已包括完成本工程的所有项目。凡设计图纸已指明的工程或图纸所示的附属工程、相关工程、衔接与后续工程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中。

1.6投标人的临时占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负责;由于投标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投标人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投标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价中自行考虑。

1.7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8发包人不提供取土点、弃土点,土石方单价包含:

(1)有关土石方挖、填、弃(含超运)等一切作业的费用;

(2)取、弃土场的租用、青苗补偿、场地的恢复、平整、压实、检测等一切作业的费用;

(3)土石方作业的其他费用;

(4)土石方单价按市场报价。

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运距由投标人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对运距进行费用签证。

1.9本工程涉及的一般性试验检测费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1.10建筑物沿边向外500米以内道路、电、管线等临时设施费用由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超此范围以外的由招标人负责。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投标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

1.11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时,应按照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投标人对自己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负责。评标中,如项目编码与项目名称不一致,以项目编码(共12位)为准;如项目编码与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无法一一对应,该清单项目作废,该清单项目的费用视为包含在其他清单中;如作废的清单项目达到3项以上(含本数)或作废的清单项目造价累计超过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2%(含本数),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废标处理。

1.12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总价百分比优惠或以报价调整函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投标函中的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一致,否则作废标处理。

1.13因施工产生的污水、废水、建筑垃圾以及噪音扰民等的处置由投标人负责,相关费用结合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

1.1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2计算参照标准:

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有关规定及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10期以及现行的有关文件以及当地市场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补充资料。

2.3根据桂政发[2012]第42号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中不含养老保险费。

2.4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按南建质安[2013]22号文规定的规费标准计取执行,不进行招标投标竞争。该四项费用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2.5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均按原单价支付,投标人必须按业主的指令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投标人必须在报价中充分考虑由工程量变化带来的风险。

2.6人工工资调整、工伤保险费等按桂建标[2013]3号、桂建管[2008]37号文执行。

2.7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主要材料调价按南重点办【2014】29号文办理。

2、本项目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延长至2015年1月18日(正常工作时间内),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改为2015年1月19日上午9:00。

请按更改后的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四、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杨期英 0771-4888696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黄培伟 0771-5501610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45001604667059666666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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