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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4-09-16 10:10:2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采购项目名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TYZB-2014-R058

采购人名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

采购人地址:秦皇岛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李先生 0335-5908131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秦皇岛通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万通大厦23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巧静 0335-3690668

首次公告日期:2014年8月25日

更正事项: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

更正内容: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14年9月19日上午10:00时

更正日期:2014年9月18日

项目联系人:李巧静

联系方式:0335-3690668

传真电话:0335-3690668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0335-3690668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

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

    三、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自行补税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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