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交通执法车辆外观涂装及示警灯项目(包3)二次招标答疑(项目编号=14C0059)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4-04-24 10:12:09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165交通执法车辆外观涂装及示警灯项目(包3)二次招标答疑 |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 | | 项目名称: | 165交通执法车辆外观涂装及示警灯项目(包3)二次招标 | 采购编号: | 14C0059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4年04月18日 | 采购人名称: | 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 采购人地址: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78号同乘设计4楼 | 经办人名称: | 曾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86394748 | 澄清事项: | 对某单位的质疑回复如下: 1、我公司认为“竞标单位提供两份以上(含两份)近两年内与重庆市政府机关单位签订的执法车辆外观涂装类政府采购合同及对应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此条不适用招投标法公平竞争原则且具有排他性,建议取消。 答:首先竞争性谈判适用的法律为政府采购法,不是招标投标法,该条款是根据采购单位实际需求出发,考察竞标人是否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不存在排他性。 2、如果不取消此条,内容中竞标单位提供的合同是否可理解为重庆当地授权的企业合作方与重庆市政府机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也有效。 答:因竞标人需独立对项目承担责任,故合同必须是竞标人签订为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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