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FJJF20130137-1福建师范大学多媒体数字语音设备采购项目补充公告
1、招标文书编号:FJJF20130137-1(2013闽财购计[0340-1]号) | ||||
2、招标项目内容:多媒体数字语音设备采购项目 | ||||
3、投标截标时间 2013 年 9 月 9 日 (北京时间) | ||||
4、开标时间 2013 年 9 月 9 日 (北京时间) | ||||
1、采购单位名称:福建师范大学 2、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 3、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地址:福州市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8楼 5、联系人:李茹 6、联系方式:0591-87580399 7、招标编号:FJJF20130137-1 8、项目名称:多媒体数字语音设备采购项目 9、首次公告时间:2013年8月14日 10、更改事项、内容 关于招标编号FJJF20130137-1福建师范大学多媒体数字语音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需修改如下内容: 一、在原招标文件P6页“二、技术要求及设备配置清单中的序列3数字控制平台(含主控高清终端)和序号9语言学习终端各增加一栏备注”具体内容如为:本品目产品为投标主件。 二、删除原招标文件P4页“7、据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办[2013]3号通知精神,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故本项目同一合同包中若有多家供应商所投的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若合同包中有多个品目号的,多家供应商所投相对应的各品目号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由评标委员会评议确认,确定符合资格要求和技术商务符合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者为有效投标人,进入最终的评议程序。若有效最低报价相同的,则由评委会按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投标人综合实力确定。”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增加一个项号为13项号内容及14项号内容如下:
三、原招标文件P15页“9.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现更改为“9.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中涉及的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的,必须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的,认定为该项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不符合。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及翻译人员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四、原招标文件P19页“17.3.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对实质性要求作特别的规定。)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投标将被拒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进行制作、密封、标记的; (2)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6)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7)投标人未按规定对投标进行分项报价; (8)一个投标人不止投一个标; (9)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12)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B、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C、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E、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I、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现更改为“17.3.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采购人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对实质性要求作特别的规定。)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投标将被拒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进行制作、密封、标记的; (2)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免费保修期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要求; (10)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11)投标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12)投标人未按规定对投标进行分项报价; (13)一个投标人不止投一个标; (14)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5)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1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17)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B、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C、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E、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I、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增加“17.4重大偏差情形: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7.3中情形之一的。(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17.5细微偏差情形:17.5.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或改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17.5.2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补正的程序和方法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8条规定执行。无法补正的,可以在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认定。” 六、原招标文件P20页“18.投标文件的澄清 18.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现更改为“18.投标文件的澄清 18.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资格条款和不响应即为无效投标的实质性条款要求,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或该项实质性要求不响应;得(扣)分条款及其他条款,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投标描述、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18.2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若无法补正的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认定。” 七、删除原招标文件P10页B2、样品演示(满分7分)中的“本项得分<3.5分的投标人视为技术评议不合格,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八、原开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4日上午9:00现更改为2013年9月9号下午15:00 九、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为公开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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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