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泰县文化体育局健身路径器材项目采购补充公告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永泰县科技文体局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永泰县科技文体局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 |
1、招标文书编号:FJGC-G-2012-083(2012永泰财购计[027]号) |
2、招标项目内容:永泰县文化体育局健身路径器材项目采购 |
3、投标截标时间 2012 年 10 月 19 日 (北京时间) |
4、开标时间 2012 年 10 月 19 日 (北京时间) |
关于永泰县科技文体局健身路径器材项目采购补充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1、招标编号:FJGC-G-2012-083 2、项目名称:永泰县科技文体局健身路径器材项目采购 3、首次公告日期:2012年9月28日 4、采购人名称:永泰县科技文体局 采购人地址:永泰县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591-24831983 5、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联系人:王小玲 联系方式:0591-83393301/02 88080341 传真:0591-83393305 6、根据招标人需求,现对招标文件资格标准部分作如下更改: 6.1资格标准中: 原文:招标文件第7页序号2资格标准第(4)条、第21页3.1资格标准第(4)条: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现更改为:本次招标允许联合体投标。 6.2招标文件第7页说明中3.7增加下列条款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项下必须标明联合体各方单位名称并盖章。 (6)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未按以上要求签署联合体协议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6.3招标文件第24页12.2条保证金缴纳增加: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具体开标时间如下: 开标时间:2012年10月19日下午2:30(北京时间) 其余不变,特此通知! 8、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2年9月29日
供应商确认回执单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贵单位2012 年 月 日发来的关于“关于永泰县科技文体局健身路径器材项目采购补充通知”(招标编号:FJGC-G-2012-083)已收悉,我方对上述内容已完全知悉,特此回执! 供应商全称: (盖章签字) 二○一二年 月 日 注:请各公司收到本补充通知后必须确认(公章)回传,回执不得撕下单独回传。 传真:0591-83393305 |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
2012 年 9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