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财政设专项资金发展服务业
作者: 发布于:2015-08-05 07:30:23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5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重视PPP
下一篇: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
相关新闻
-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就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 富川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富川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产业基地)施工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 富川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富川福利镇、城北镇、柳家乡、麦岭镇、葛坡镇、朝东镇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基地)施工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 肇庆市财政局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
- 富川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富川富阳镇、石家乡、古城镇、新华乡、莲山镇、白沙镇2015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基地)施工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 蔚县财政局定点协议供货及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中标公告
- 巩义市鲁庄镇财政所办公楼新建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 怀远县财政局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 许昌县财政局“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单一来源采购结果公示
- 聊城市财政业务综合平台升级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