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财政部门三项举措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作者: 发布于:2016-03-31 13:20:11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滕州市财政部门通过三项举措,促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升级政府采购目录。依据省、市2016年修订后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对滕州市政府采购目录进行了修改补充,重点提高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明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60万元以上(含16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这一标准较之该市2015年货物类120万元、服务类50万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大幅提高。同时,研究确定了自行组织采购限额标准,对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货物、服务类年度累计预算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工程类年度累计预算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二是变审批为备案管理。进一步“还权”于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部门简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采购单位依法编制采购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不再由财政部门对采购方式进行事前审核审批。实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管理,赋予了采购单位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等重要采购事项的权利,强化了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增强采购单位的主体意识和责任观念,将政府采购监管的侧重点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缩短政府采购时间,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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