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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于:2015-11-12 13:49:45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加强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其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工作,青岛市财政局近日制发了《青岛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其中强调,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变更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应建立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各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由各单位及其主管预算单位负责。


  在审批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直各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须经主管单位同意,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还应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的采购需求。


  市财政局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依法合规进行审批,限时办结。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办法》规定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修改补充;变更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各单位。


  《办法》列明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和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应提供的材料。同时明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自行采购内容无需审批;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提交经市政府同意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申请自行采购。


  为简化审批流程,市直各单位采购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自行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无需报市财政局审批。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无需审批;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办法》强调,市直各单位应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审批而未审批、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市财政局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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