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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文

两部委力推交通运输领域政府买服务

作者: 发布于:2016-03-22 09:14:30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两部委力推交通运输领域政府买服务
两部委力推交通运输领域政府买服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供”转为“购买”。


  《意见》指出,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部分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按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有利于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交通运输领域治理、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积极性,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市场供给体系。


  《意见》还对此项工作的执行做了规定,明确了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其中要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内容包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或者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的公路服务事项、水路服务事项、运输服务事项、事务管理事项等。


  在购买程序方面,《意见》强调,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讲求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机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根据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合作,严禁转包行为。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服务需求信息,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参与,选择最佳项目方案。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购买主体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建立健全以项目预算、信息发布、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费用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流程。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对履约情况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鼓励引入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


  《意见》还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职能相匹配、与交通运输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交通运输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公开择优,动态调整;改革创新,总结提升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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