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四个关键”环节
河南:运用PPP模式化解存量债务
PPP模式是在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之外的又一条重要融资渠道,运用PPP这一利器,对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缓解城镇化资金短缺矛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在目前尚处于摸索期的PPP模式,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与实践的检验。
一、选择适当模式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TOT、BOT、BTO等诸多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是针对已建成项目。对已建成项目,在选择PPP 时可采用的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TOT(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政府将正在运营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转让给私营部门,私营部门获得政府特许权后经营管理,经营期结束后再转让给政府。如市政建设等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方式收回投资和保障收益,按TOT 方式转让化解债务。二是将BT转为BOT。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不少地方采用了BT模式,结果转让时间短、成本高、债务压力大。对于此类,可以通过将原BT转为BOT方式。如市内轨道交通,虽然不可能通过向用户收费的方式收回投资,但可以将道路两边的经营权交给投资者,让其获得相应回报。
二、筛查适用项目
通过PPP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投资规模较大且经营期长、边界清楚、区域性强、收费较容易等。如市政建设中的供水、供暖、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地铁、轻轨,教体领域的学生宿舍、体育馆,医院的住院大楼,保障房中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等项目,原则上皆可采用PPP模式。而且要选择有一定回报能力、运营中可产生现金流的项目。
三、创新激励措施
根据项目特点,对经济回报能力较弱的项目,创新优惠激励措施,通常有:(1)最低经营收入保证。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以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服务,如电厂、水厂等;或者在现金流大幅度下降时,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如隧道或公路交通等。(2)授予经营现有收费设施的专营权。(3)商业自由空间。准许项目公司在授权范围之内开展符合公司利益的延展开发。(4)无第二设施担保。必要时政府可承诺在项目经营期内不再建设第二设施,以保证垄断性。
四、注意风险控制
通过PPP 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要考虑与财政可承受能力相匹配,同时应注意先近后远的债务顺序。近期债务对当地财政压力大,要优先化解。远期债务压力小,如果经济状况较好,长期债务可能不会构成太大风险。如果贸然将远期债务纳入PPP,可能徒然加大PPP总量,造成巨额隐性债务风险,与财政可承受能力发生矛盾。所以运用PPP模式化解债务的同时,必须注意风险控制,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