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询价采购的风险及防范
询价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之一,在响应用户需求,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它适用于采购货源丰富、价格变化弹性不大且技术标准规范的货物。但与招标采购相比,询价采购在程序的规范性、组织的严密性上还存有不足,这为采购机构实施询价采购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在询价采购的各个环节上科学预测采购风险,合理制定防范措施,以保证询价采购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
一、询价采购风险的几种表现形式
1、价格风险
询价采购遵循的是货比三家,通过多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获取质优价廉的物品,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加之询价采购报价方式的缺陷,导致了采购过程中的价格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价格垄断。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一批产品质量过硬、品牌信誉高的企业脱颖而出,这类企业往往是一些大型企业,具备完善的销售渠道和营销体系,在某个城市和地区都设有总代理商,掌握了一定区域市场价格的话语权,这使得在采购此类产品时,采购机构所询价的供应商都向总代理商申请特价,无形中形成了一个价格垄断体系,最终询价的对象实质上只有一家,即某品牌产品的地区总代理商,表面上公开、公平的询价采购只能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实现通过价格竞争获取最优价格的功能。
二是合谋报价。合谋报价是指被询价的供应商互通信息,联手操纵价格给集中采购带来的风险。从笔者参与的多次询价采购来看,以办公自动化产品为例,由于被询价的供应商所在的地域相对集中,相互之间常有调剂产品的现象发生,某些供应商之间会达成一定的策略同盟,在回应采购机构的询价时会私下达成协议,促成某个供应商赢得采购合同,不难想见,此时所获取的价格就不是最优价格,这给集中采购的效益蒙上了一层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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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低价陷阱。低价陷阱是指某些供应商为赢得采购合同采取低价策略,但在执行合同和提供售后服务上大打折扣,给采购的后续环节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了采购整体效益的提高。从采购实践来看,此类风险在询价采购中并不鲜见,某些供应商在询价单上报出低价后,在执行合同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如无法按期交货、产品的配件或附加设备不全、有的甚至以次充优,偷梁换柱,给军队物资采购带来了隐患。
2、采购机构的道德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询价采购中采购机构的道德风险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采购机构的道德风险是指采购机构利用供应商所不知道的私有信息采取不利于供应商的行为,在询价采购中主要表现为:一是采购信息的不公开。在询价采购中,采购机构出于机构利益或个人利益的考虑,对本应公开的信息隐而不发,使某些具备实力的供应商失去参与机会,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知情权;二是保护主义引发的对供应商的歧视政策。在采购活动中,采购机构往往出于保护老客户和本地关系户的目的,在制定询价采购方案和沟通采购信息方面对熟悉的供应商给予倾斜照顾,无形中造成了对外地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的歧视,影响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三是确定询价供应商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政府采购法》规定,确定供应商的程序、标准、依据等应该及时向供应商公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采购机构可能采取拖延信息发布,模糊选择标准等办法给供应商知晓信息造成壁垒,从而为确定询价供应商中的暗箱操作创造机会。
3、询价流程的失范风险
现行《政府采购法》对询价采购的具体操作流程没有规范,各单位在进行询价采购时的程序各不相同,询价流程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这使得询价采购可能存在失范风险,影响了采购效益的提高。一是询价对象选择过程的失范。确定询价对象是询价采购的首要环节,也是影响询价采购效益的重要因素,在具体采购活动中,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范询价对象的选取方式,各单位在选取询价对象时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从熟悉的供应商中挑选,有的从以往打过交道的供应商中选取,没能较好体现询价对象选择的公开透明,对潜在合格供应商造成了一定的歧视。二是报价过程的失范。供应商在回应采购机构的询价时往往采取的是传真方式,由于各供应商报价时间不一,有些供应商便企图利用报价时间差获取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信息,以调整自己的报价,影响了最优采购价格的实现。三是供应商评定标准的失范。在确定预成交供应商时,通常采取的是最低价法,即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赢得采购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某些供应商虽然报价很低,但其提供的产品后续维护成本很高,从全寿命采购理念来看,此类供应商是不可取的,因此亟需从法规的角度规范供应商的评定标准,确保“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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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履约风险
询价采购具有采购周期短的优点,但换个角度考虑,正是由于其组织设计上的缺陷,无法在事前和事中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为后续履约环节埋下了隐患,表现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则是供应商在以低价获得采购合同后,却不能按期或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主要体现在:一是有价无货,在笔者参与的多次询价采购中,有时供应商在以低价成为预成交商后,却以暂时无货为理由拒签合同,给采购任务的完成制造障碍;二是低价劣货,由于信息不对称,供应商在供货时往往采取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来蒙蔽用户,这类货物往往是返修率和故障率双高,造成了用户对采购机构的不满;三是售后服务大打折扣,某些供应商在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往往推三阻四,以各种理由降低服务质量,使得所购产品的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二、询价采购风险的防范对策
询价采购的风险一定程度上给阳光采购画上了一个问号,这需要从询价采购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和防范,以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地发展。
1、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查,合理选择询价对象。
供应商资质审查是询价采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所询价的供应商均是资质优良,诚信良好的企业,才能有效地化解后续采购风险的发生,保证采购质量。但由于询价采购周期短,而供应商的资质却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考察过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对某个供应商的资质做出准确的评判,这就需要采购机构立足平时,做实做细这项工作。一是要建立完备的供应商数据库,供应商资料的收集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采购机构在每次采购完成后,及时整理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料,按照产品分类建立相关供应商数据库,定期对产品市场进行考察,掌握产品的主要品牌、主要生产企业和区域总代理商。二是可以采取供应商资质年审制度。供应商资质年审制度符合供应商动态管理的要求,采购机构每年初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年审公告,注明供应商所需呈交的资质材料,而后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供应商进行评定,对供应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三是加强与中介机构的信息沟通。某些行业协会或诚信评估机构对供应商的了解是非常全面的,采购机构应加强与此类机构的横向协作和信息沟通,既可以及时掌握丰富翔实的供应商资料,还能大大减少信息收集成本,可以有效提高供应商资质审查的效益。
2、建立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采购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是有效防范采购机构道德风险的一剂良方,只有从制度上堵住采购人员徇私舞弊的入口,才能确保询价采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建立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科学分工,明晰职责,在采购机构内部建立起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每次询价采购前要成立询价小组,小组应由包括采购人员和有关专家在内的三人以上单数构成,小组在询价前要明确各人分工、询价供应商的资质标准及选取方式,评价成交供应商的标准以及合同管理办法等。询价小组的运作要保证相互牵制、协调高效,以杜绝采购中可能出现的“一言堂”和暗箱操作。二是要充分发挥纪检审价部门的作用,采购机构内部的纪检审价人员应参与询价采购的整个流程,监督询价采购的各个环节是否按规程运作,在供应商选择和供应商评定等敏感环节是否有舞弊行为发生,最后确定的成交价是否合理等,以保证对询价采购的实时有效监督。
3、规范询价采购流程。
规范的询价采购流程是询价采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有询价采购流程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才能有效提高采购效益。一是要明确询价对象的选取方式,按照“三公”原则的要求,采购机构应对所有资质合格的供应商一视同仁,确保机会均等,基于采购成本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供应商进行询价,因此在资质合格的供应商库中,只有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才能保证询价对象选取的公正。二是规范供应商报价过程。要有效杜绝供应商利用时间差获取其他供应商报价信息,必须规定所有被询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以密封形式报价,然后由询价小组统一拆封,进行比价。三是科学合理地制定供应商评定标准,要从全寿命角度考虑产品的成本,确保所采购产品在寿命期间内性价比最高。
4、发展与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
发展与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是采购机构供应商管理内容上一次质的飞跃,通过建立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共享信息、共担风险、共同获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有效降低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抑制询价采购中供应商违约等不利行为的发生。在合作伙伴关系建立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充分利用合同实施监督与激励。采购合同是供应商和采购机构为进行产品交易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设计合同条款时,采购机构应充分考虑合作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如产品成本控制不力、交货不及时、产品质量有缺陷等。在合同中明确出现此类情况时的处理方式及双方责任,风险的分担。(
2)参与供应商的长期规划,增加其有害选择的机会成本。采购机构通过参与供应商的长期规划,不仅可以加深相互的了解,而且使供应商相信长期合作的真实性,在其选择不利行为时,会充分考虑行为造成的对其长期利益的损害,增加这种有害选择的机会成本,保证双赢结果的实现。(3)及时收集用户反馈信息,加强对供应商监督。采购机构应当定期收集用户对供应商供货情况、产品质量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的反馈意见,并要求供应商及时处理。对一些可观测的供应商行为,如产品质量控制、产品交付能力等,采购机构可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形式,如供应商不符合标准,则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不可观测的供应商行为,如技术创新、产品成本控制等,可根据实际结果设计奖励合同,充分调动其改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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