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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公示通知

作者:财政部国库司 发布于:2010-12-17 10:04:4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第九期)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九期)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 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www.cqc.com.cn)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12月14日至1月4日。

  “节能清单”(第九期)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节能清单”(第九期)内容有异议,请在2011年1月4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节能清单”(第九期)所列制造商须递交《承诺书》(第九期)、《销售联络表》(第九期)。请“节能清单”(第九期)所列明制造商仔细阅读并填写打印《承诺书》、《销售联络表》,并在《承诺书》、《销售联络表》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签字,且于2011年1月4日17:00前将《承诺书》以书面方式、《销售联络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递交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逾期未按要求递交《承诺书》、《销售联络表》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表》,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节能清单”(第九期)所列规格型号必须是其产品铭牌中标明的规格型号,凡是与产品铭牌中产品型号不符的,不再列入本期“节能清单”。

  注意事项:1.《承诺书》必须同时具备手书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无效;2.签署《承诺书》的企业名称及其公章必须与“节能清单”所列企业名称一致;3.必须提供内容一致的EXCEL电子版本《销售联络表》,否则无效;4.企业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异议必须是原件,涉及公示企业自身内容的、须加盖公示企业的公章,涉及其他企业的、须加盖提出异议企业的公章;5.企业提出异议的,必须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原件和电子邮件,否则无效;6.本次清单接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承诺书》、《销售联络表》。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33 xialing@mof.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 庚 010-68505842 jnchu@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

  岳宗文 010-83886196 jnqd@cqc.com.cn

  李思彤 010-83886194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

  财政部国库司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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