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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五项举措推进政府阳光采购

作者: 发布于:2015-09-28 14:53:13 来源:财政部网站

    新疆乌苏市财政采购中心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积极推行阳光政府采购。

 
  一是强化思想教育。通过对采购单位、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普及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熟悉与掌握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与要求,并应用到平时的采购实践中。同时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树立法律、政策、纪律等基础上的政府采购自律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操守,使政府采购具体操作人员从主观上自觉远离商业贿赂。
 
  二是完善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环节,坚持无采购预算不得实施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采购计划执行,有效地杜绝了专项资金、临时性资金采购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遏止了商业性贿赂行为。
 
  三是依法进行采购。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操作程序,依法依规办事,“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做到每一宗采购和划付款都有专人负责,货物验收权由需方负责,实行采购权、划付权、验货权“三权分离”,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对一些大宗和特殊商品,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对供货商进行调查考察,确保所购货物有所值,质量有保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加强联合监督。市财政、监督、公证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中标结果公正。
 
  五是做好信息公开。根据“及时、公开、全部”的标准,严格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做到集中、及时、全面地发布采购信息,使供应商方便、快捷地获取和知悉全部采购信息,保证信息知悉权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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