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最低报价法”可预防询价采购中的恶意竞价
当前,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除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许多采购项目由于金额小、批次多,大多采用的是询价采购方式。而询价采购是在依法“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和询价后,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除报价之外,很难根据其他不确定因素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情况作出准确评价,导致询价采购实质上往往以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在无意间不仅助长了恶意竞价的势头,挫伤了广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那么,如何才能遏制恶意竞价行为,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呢?笔者通过采购工作实践认为:“有效最低报价法”可以较好的预防询价采购中的恶意竞价。
所谓“有效最低报价法”就是将所有参与询价采购的供应商的报价从高至低依次排列,分别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求其余报价的综合平均值。在综合平均值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的百分比(此百分比为市场调查基础上的合理百分比)确定有效报价范围。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报价为有效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取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成交价,以此来确定成交供应商。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采购中心为甲单位询价采购一批印刷业务,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之后,应到供应商6名,实到供应商5名,5名供应商的报价依次为:82,800元;78,240元;79,200元;73,200元;84,000元;去掉最高报价84,000元和最低报价73,200元,求其余报价的综合平均值为80,080元,在80,080元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6%(根据印刷市场行情调查,可以在综合平均值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6%左右)确定有效报价范围,有效报价上限为84,884.80元,有效报价下限为75,275.20元,73,200元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为无效报价,其余报价为有效报价,取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78,240元为成交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例二:采购中心为乙单位询价采购一批印刷业务,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之后,应到供应商6名,实到供应商3名,3名供应商的报价依次为:9,700元;11,800元;9,100元;去掉最高报价11,800元和最低报价9,100元,求其余报价的综合平均值为9,700元,在9,700元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6%确定有效报价范围,有效报价上限为10,282元,有效报价下限为9,118元,11,800元和9,100元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范围为无效报价,其余报价为有效报价,取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也就是剩余的唯一有效报价9,700元为成交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询价采购活动中,采用“有效最低报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具有以下几点好处:
一是有利于遏制恶意竞价行为的产生和漫延。通过采用“有效最低报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可以及时将那些试图恶意竞价的供应商排除在外,使参与政府采购的广大供应商明白,政府采购需要的是能够保证质量和服务的合理低价,政府采购不欢迎恶意竞价的供应商,逐步引导广大供应商正确计算成本和利润,合理报价。
二是有利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一项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是和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密切相关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分价钱一分货”。如果本次报价有利于供应商以良好的质量和服务来完成这一次经营活动,这是所有采购当事人所期望的结果;但如果某一供应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争到这笔政府采购业务而不惜成本的恶意压价,其在履约过程中必然是以降低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弥补因恶意竞价而造成的损失。采用“有效最低报价法”后,可以较好的保证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以“合理的最低报价”而不是“最低价”成交,从而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因恶意竞价而降低,同时也可以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或少受侵害。
三是有利于保护广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取经济利益是广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的主要目的,而恶意竞价必然使供应商的获利空间降低甚至无利可图;如果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一味的考虑采购价格而忽视对恶意竞价行为和动机的制约任其发展,势必严重挫伤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久而久之,供应商就会对政府采购活动敬而远之,这些都将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通过采用“有效最低报价法”后,在遏制恶意竞价行为的同时,不仅可以使“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得到更好的体现,而且还能够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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