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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维修材料真的很难招标吗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4-11-16 10:15:1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路灯维修材料项目多,标准不一,难以定标,招标难度大,从某采购中心采购实例来看,确实如此。笔者想通过对此案例的介绍与分析,全方位揭示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难点与不足,分析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主客观制约因素,希望借此总结经验教训,能对以后的采购工作有所启发。

    案例第一阶段

    2004年4月15日下午,采购中心接到政府采购采购办下达的路灯维修材料的采购计划,该计划规定,采购方式为邀请招标,采购完成时限为5月25日。

    招标详情内容 

    此次招标为不定品牌招标,招标物品总预算180万元,数量有几个到几千个不等,供应商根据标书内容选择自己生产的或代理品牌进行报价。这里列举的是品名与规格,分别为110W、150W、175W、400W、1000W金卤灯炮,70W、110W、150W、250W、400W的高压钠灯泡,80W、125W贡灯泡,15-18W、26W、45W节能灯泡,100W爱迪生灯泡,25-40W白炽灯泡,3A灯头、5A-27、10A-40罗口贡灯头,15A、60A、100A、200A、400A、600A插式保险,15A、60A、100A、200A罗旋保险,5-15A、60A、100A、200A、400A、600A插保险,175W、110W、150W、400W、1000W金卤灯镇流器,半园灯罩,桶型灯罩,半园蘑菇灯罩,月牙形灯罩,500PC、400PC、350PC、300PC、250PC球型灯罩,1500KW、1000KW、600KW、160KW、100KW空气开关,400、250、150、110、70高压钠灯镇流器,80、125灯镇流器,40-1000W触发器,40-1000W射灯灯座,400-1000W地埋灯座,各式灯座盘,各式灯罩(铁制品),灯罩,1500A、1000A、600A、160A、100A自动空气断路器,250A、160A交流接触器,5-10A中间继电器,电脑自控钟,双芯护套线(国标),VV电缆线(3×25+16),罗丝,罗帽垫片,防水绝缘胶布,黑胶布、胶带。

    策略 

    接到采购计划后,采购中心即与采购人进行联系。在招标文件起草过程中,关于总包与分包问题曾经产生过分歧,采购人坚持分包,而且分得越细越好,建议不总包和相对集中,而是采取单项报价方法,让参与者都能分一杯羹。考虑到供应商投标不可能面面俱到,单项报价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中心同意了采购人的要求。5月8日招标文件制作完成,开始发放标书。截止5月18日,报名单位共有9家,来源地分别为浙江、山东、江苏三地,供应商名单皆有采购人提供、邀请,采购中心对投标人基本上不了解。

    招标项目分83项,注明序号,便于唱标。5月21日上午准备评分办法,尊重采购人以往部门集中采购议价的经验,评分办法采用最佳报价法。对采购的83项维修设备材料,以每项的平均报价(单价)为定标基准,与此报价最接近的低报价(比平均报价低)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投标单位为此项维修材料的中标单位,只有两家报价的最低报价单位为中标单位,未报品牌等相关数据者此项为废标。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投标的,以及评委发现并证明其有不良资信问题的一律作无效投标。当时由于时间仓促、且报价价位保密,以价格取胜有一定公正性,采购人也有这方面的经验,供应商也能相对满意,但最后事实证明还是有不妥之处。根据单项报价的特点,特地制定了报价一览表,用A3纸打印,对照起来一目了然。

    开标 

    开标前15分钟,在监管部门监督下,由采购人随机抽取3名评委。5月21下午15时准时开标。标书封口情况由监督人现场查验,在介绍招标情况、采购人陈述具体要求、宣布评委纪律和定标程序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唱标,并做好记录,全过程花费近1个小时时间。

    问题处理 

    评标时评委发现多家投标单位未能按资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生产


许可证及名优产品证书基本未提供,只有质量认证体系证书比较全面,投电脑自控钟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针对这些情况,评委经过几轮协商,决定资质方面必须要有质量认证体系证书;电脑自控钟供应商注册资金普遍较少,且全省范围内供应商很少,认可电脑自控钟供应尚的投标资质。

    定标分歧,评分办法被质疑 

    评标过程很艰苦,不同品牌报价虽有差异,但基本在一个大致范围内波动,如100W金卤灯泡,投标单价有83元、98元、265.5元,100W金卤灯镇流器投标单价有118.24元、136元、240元、346元,125W的贡灯泡投标单价有14.12元、14.5元、12元、16元。评委提出不同的品牌有不同的质量,纯粹以价格决定评标结果是否确切,采购人解释以前就是这样操作,没有问题;现场监督人员甚至在唱标前就当众指出评分办法有问题,认为高质量物品价格当然贵,不能排除它们的竞争力,这样做不公平;采购中心认为必须考虑质量成本以及采购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价格低只要能满足采购人需要,且都是合格产品,我们也没有理由拒绝价廉物美者。

    现场处理分歧 

    监管人员找来纪委工作人员协调矛盾。《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而不是参与实际评标活动,监督对象中也包括进行现场监督的财政局工作人员。纪委同志最后表态,不干预具体评标事务,尊重评委与采购中心意见。下午5点半以后监标人员离场,当时评标并未结束。下午6时30分左右采购人、评委及采购中心统一了思想,尊重评分办法,但对单项报价不足三家者作废标处理。最后定标的项目有金卤灯泡、高压钠灯泡、贡灯泡、节能灯泡、爱迪生灯泡、白炽灯泡、金卤灯镇流器、高压钠灯镇流器、贡灯镇流器、触发器、电脑自控钟、双芯护套线、VV电缆线等共33项,中标总金额99万元,评委出具决标意见书,并由评委代表当场宣布中标结果,采购人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采购中心宣布未招成的项目将择日重新开标。

    案例第二阶段

    决策  

    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采购中心拟对第一次开标遗留下来的项目进行重新招标,采购办认定采购方式不变,依然为邀请招标;中心考虑到项目多而零碎,可以进行适当归类,便于形成规模竞争态势,方便评委评标,采购人对此也表示赞同。

    招标 

    7月19日标书制作完成,报采购人单位领导审核签发。7月26日到28日三天为报名时间,资质要求有所改变,只需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降低要求:生产厂家150万元、经销商50万元,必须持有纪委颁发的廉政准入通知书。8月3日15时30分开标。报名供应商有7家,实到5家。本次招标按相似类别进行归类,共分七个标段,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及经营情况分别投标,但每包必须报全,必须注明所报物品的品牌与产地,否则一律作废标处理。

    综合评定 

    评分标准采用综合评定法,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平均价为满分,比平均价每高、低1%扣1分,价格最高分60分,企业资信、履约能力15分、经营业绩10分、服务承诺15分。第一包报价分别为6950元、64600元、33940元、13650.5元,第二包报价为20415元、48631.3元、42709元;第三包报价为45120元、50894元、119240元;第四包报价为165100元、48165元、123400元、214527.59元;第五包报价为50850元、62150元、98800元、66474.3元;第六包报价为36950元、30430元、92800元、49712元;第七包报价为9500元、24825元、11830元。以报价情况看,由于选择品牌不同,价格悬殊很大,第一包最高报价基本上是最低报价的10倍,第四包最高报价是最低报价的4倍多。

  


  定标决定
 

    考虑到提供的资质严重不全、且报价悬殊太大、采购人对报价没有承受能力和心理准备、性价比方面不能提供有权威性的第三方资料等因素,经全体评委评定,最后形成一致意见,此标废标。五家废标理由分别如下:投标函中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均未签字;强制性产品认证书中商标名称未复印出来(即未见商标名称),未提供检验报告;未提供投标品牌的相关资格证明,未提供检验报告;投标函中法人代表签字为复印件,同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表格式样提供(资料),未提供检验报告;未在投标副本上注明“副本”字样。
                                 
    经现场监督认可,此次招标价废标处理,废标理由当场公布。事后有一家企业地区代表态度嚣张,指责评委与采购部门,声称他们是市委招商引资来的项目,其余人被废标,但他们各项资格齐全,应该定他们中标,经中心再三解释无效,最后去相关部门“告状”,未见结果。

    案例分析
                                 
    此次路灯维修材料招标不成功,从中反映出了诸多问题,有许多教训值得吸取。预算180万的一项采购项目,由于包括采购中心在内的各部门工作草率与随意,致使正常招标工作流产,浪费时间与精力,值得认真总结。
                                 
    一是供应商缺乏投标技巧,对政府采购规范性要求认识不到位,思想意识停留在部门集中采购所谓的议标阶段。以前路灯维修项目是由部门集中采购的,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法》贯彻力度的加强,以及采购人出于避嫌和方便工作角度的考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权威性增强,单位自搞的一套被废止了。但有些供应商还想利用与采购人建立起来的良好关系,置采购程序于不顾,未能严格按标书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材料,甚至标书封口、盖章、签字等细节也不引起重视,报价更是带有随意性,有高报价格的倾向,存有再次“议价”心理,不明白邀请招标的真正含义。
                                 
    二是采购人对招标项目市场行情信息不了解,提供的资质要求没有现实针对性。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起草标书,而一旦采购人提供的数据有误或漏报多报,将会给工作带来很大被动。这次路灯维修材料招标活动,不定品牌满足了多品牌竟标的需求,原则上不能对其有所限定,无有效控制手段。采购人理应向技术权威部门咨询行业标准,取得最佳性价比的成本预算,提出可操作性的技术要求,却未能做到,而是把一切前期准备工作全部推给采购中心,资质要求错位,未对关键的质量认证提出要求,这一切说明了其对工作的不负责任。同时不定品牌采购究竟应该怎样操作,怎样才能达到公平合理,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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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供应商选择方式过于简单,信息堵塞,缺乏公正性。两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不多,再加上供应商只能有选择性地投标,一项或一包投标人会更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机制。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缺乏,且信息未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布,仅凭电话周知一定范围内的供应商,操作随意而不规范,由于采购方式的不妥当,限制了众多供应商的参与权,采购中心也无可奈何。由于供应商很少,不能随机抽取供应商,不符合邀请招标供应商选择的要求,存在不公平现象。
                                 
    四是采购中心弱势地位亟待改变,要加速发展壮大,做大做强。只有三、四人的采购中心人少、事多、一人多职,难有专心,工作开展难度巨大,与地级市采购中心的设置标准相距甚远,饱受“政策边缘化”折磨,不能建立职能科室,工作缺章法,监督无方,只能疲于应付。采购工作量与中心软硬件现状极不对称,人员得不到激励,工作热情不能得到提高,很多事情不能深入进去,时间紧,任务重,一月平均要开十几次标,因此各项工作只能按固定模式进行,缺乏创新动力,许多配套工作难以协调,弱势地位难以胜任繁重的工作要求,亟需方方面面的关心与呵护,有待壮大与提高。
                                 
    五是采购方式值得商榷。对照采购法邀请招标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的。路灯维修材料全国范围内的供应商很多,且项目也没有特殊性。根据限额要求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根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邀请招标可以说是导致此次招标不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
                                 
    六是评分办法难以制定和准确执行。对于不定品牌采购且价格差距很大的项目,怎样确定评分办法,确实很难。有人说可以采用性价比法,但是有什么标准能够确定某物性能好,某物性能差。假如没有专门性机构提供此方面的权威论断,就难以给供应商一个完美的交代,稍有不慎将成为供应上投诉的焦点问题。即使采购人能定价格范围,也有一定采购风险,一般采用的平均价格法确定中标人,虽然有形式上的公正性,但内容是否能达相对公正,这些问题值得探讨。评委受综合素质、评标经验、敬业心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限制,有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以及认识水平,对评分办法有所怀疑,准确执行难度加大,一旦确定了评分办法是否要严格执行,哪怕评分办法稍有失误,这是一个重要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次招标失败之处还在于评分办法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提供的资料变成了评分得分点,甚至成为了左右供应商标中标的主要因素,使得评分办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自然评标也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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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是总包与分包未能准确定位。根据法律精神,集中采购机构应追求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把零星分散的采购项目进行适当集中,一则能够提高采购机构的办事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减少工作量;二则能够有效地利用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此次路灯维修项目招标,由于采购中心默许采购人的意愿,未作充分的市场调研,把询价采购单项最低价中标原则应用到了邀请招标中,分包太多失去了规模优势,当然可能有深层次的原因。笔者认为,要全面地看待总包与分包问题:首先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路灯维修器材涉及项目太多,哪些项目能够集中;企业生产范围情况,供应商销售的分门别类情况,这些问题必须要了解清楚,只有全面了解了市场行情,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其次能归类的招标项目一定要归并,要形成规模采购效应,不要惧怕一家供应商中标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第三,总包项目中分包类别不宜过多,必要时可以分成几个项目单独招标,不能混为一谈。采购中心不应以分包来适应供应商的投标需求,而是要强迫供应商适应采购机构的总包方案,况且供应商也能够购买到自己不代理的产品。
                                 
    八是综合协调能力薄弱。政府采购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尤其对已实行采管分离的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更为迫切。其一,与采购办的关系问题。采购法规定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又规定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总的来说,此项规定比较含糊,某些具体问题诸如标书制作是否有其把关,评分办法是否要其审核,现场监督是被动应付还是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监督是否要付费,主动性积极性怎样才能充分调动出来。这些问题目前尚未理顺。其二,如何应付采购人的倾向性要求问题。采购机构人少、事多,程序繁杂、行风评议风险大,说它已成为“众矢之的”一点也不过分。采购机构在应付采购人关于采购时限与价格要求、规避公开招标行为、合同变更、与供应商合谋欺骗采购机构等具体问题上处处被动,对采购人的一些违法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手段与相应权力,而担负的责任巨大,权责严重脱节。其三,采购机构如何面对评委废标问题。采购中心、监督机构不参与评委打分与评标工作,只起到组织与监督作用,一旦评委违反采购机构制定的评分办法时怎么办?采购机构把定标的权力授予评委,其实是充分相信他们的,但评委责任增大以后,面对价格悬殊问题主观上就想逃避,甚至不惜改变评分办法,态度消极。采购机构原则上不得干涉评委评标行为,还其独立性是必要的,但也不能失控。组织者对评标结果既不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放任自流,撒手不管,因此与评委的关系问题确实是一个敏感与棘手的问题,在这点上要把握好一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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