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六大要点需注意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 号),除总则、附则外,包括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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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六大要点需注意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 号),除总则、附则外,包括监督检查分级分类、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

一、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划分是怎样的?

《暂行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该办法。

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负责本地区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原则和工作要求有哪些?

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检查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资料、获取的信息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检查组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如何对代理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

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五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

对符合下列四种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由财政部或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实施:一是上年度为50家以上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而是上年度代理150个以上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三是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15亿元以上的代理机构;四是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为50人以上的代理机构。

对符合下列四种条件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三年检查一次,由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实施:一是上年度为20家以上、50家以下中央及省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二是上年度代理50个以上、150个以下中央及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三是上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在6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代理机构;四是上年末登记备案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为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代理机构。

对存在下列四种情形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列为当年重点检查对象:一是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的;二是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的;三是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是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

对新登记的代理机构,自首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起,原则上前两年内至少检查一次,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

对上述“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情形之外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有哪些方面?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开展的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实施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三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二是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三是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六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二是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三是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四是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五是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六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对采购方式与程序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四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二是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是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四是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

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六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二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是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四是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理措施;五是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六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对采购结果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六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二是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是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是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五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六是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实施监督检查分为哪些步骤?

监督检查实施步骤主要分为成立检查组、下达检查通知、选取项目、自行检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

财政部门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每组检查人员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实施前,财政部门对检查组人员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和工作纪律培训,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标准及工作要求等。

财政部门确定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向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自收到检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其在检查当期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财政部门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检查项目,书面通知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理被检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检查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数据和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如实记录和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工作底稿附件。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沟通并确认工作底稿。

六、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及结果如何运用?

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主动公开结果信息,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同时,延伸检查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拒绝监督检查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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