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如何规范编制采购文件,避免倾向性条款?
到底什么样的条款属于倾向性条款?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审计人员的判定也不一样。采购人应如何避免倾向性条款?面对倾向性条款,供应商应该怎么办?
到底什么样的条款属于倾向性条款?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审计人员的判定也不一样。采购人应如何避免倾向性条款?面对倾向性条款,供应商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七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包括就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等。 详情>>
采购人要认识到公平竞争对于获得优质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性,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待所有潜在供应商。另外,很多采购人提升专业水平的意识增强,单位定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或者参加专业机构组织的培训。 详情>>
参加专业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必不可少,供应商负责投标(响应)的人员要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文件中的每一项条款都要进行细致入微的研读和分析,特别是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倾向性的条款,要迅速而准确地识别其性质和潜在影响。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沟通,向采购人发送信函或者邮件,说明其不合理之处以及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也可以与采购人面谈,以专业、诚恳的方式向采购人解释歧视性条款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详情>>
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行为,是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内容之一。那么,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主要存在哪些乱收费的情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违规收费主要体现在四方面,包括采购文件售价过高、电子采购文件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未列明并公开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转嫁专家评审费、公证费等。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了部分代理机构在标书费用上做文章的违规案例。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提供了2个相关案例,某代理机构在销售某项目纸质招标文件时,仅70页的采购文件收取费用500元,被供应商举报且无法合理说明成本构成。第二个案例,根据供应商举报,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某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时,收取了每套500元的费用,违反了电子采购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给供应商的规定。 详情>>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普遍反映,在对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中,代理费用收取乱象是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践中,各地大多参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收取代理费用。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介绍,虽然198号文已被废止,但并不是说19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合理,只能说明政府不再管理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实行市场化定价,依然可以参照198号文执行。 详情>>
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应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人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委托优质专业、服务高效、收费适宜的代理机构代理业务。 详情>>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屡有发生。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得知,截至2024年5月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物业企业共发生了394起违法失信行为,其中210起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占比达到53%。那么,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都有哪些?提供虚假材料有何后果?
2023年11月,财政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其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有5种,分别为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等。 详情>>
目前,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尚未对虚假材料的范围做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虽然提及了虚假材料,但未进一步细化其规定,导致在各类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是否构成“虚假”的判断存在诸多不同见解。 详情>>
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有两种,一是部分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前期已经做过需求分析和市场调研,发现某些采购产品的供应商数量有限,业内能够提供这些产品的企业较少。因此,若递交的材料如果有作假的情形,PS的痕迹会较为明显,评审过程中会着重审查其真实性,判断是否为虚假材料。其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会在评审结束后公示期提出质疑,通过质疑发现提供虚假材料。 详情>>
2024年上半年,中国政府采购网一共发布了403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中,共有123家供应商涉及围标串标,占比近31%。那么供应商常见的围标串标的情形有哪些?供应商围标串标应当依据什么认定?应当如何进行遏制? 供应商如何看待围标串标行为?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即为供应商围标串标。重点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这四种恶意串通行为。 详情>>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政府采购实践中,围标串标的情形不好认定、处理。主要原因是在采购需求制定上,采购文件排他性和倾向性过强,因此,需要采购人增强采购需求管理的专业性。另外,希望财政有关部门对围标串标的认定情形,在法律法规制定上再细化,使其操作性更强。因为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是具体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方面有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7种认定情形,是大方向进行规定的,就可以进一步将串通投标的行为细化。” 详情>>
围标串标认定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7种恶意串通情形;二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6种情形。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