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采购需求存在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办公场所类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采购人实施物业服务采购提供了指引。那么,实际中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都存在哪些采购需求方面的问题?本专题进行详细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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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采购需求存在的常见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财政部近日印发了办公场所类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采购人实施物业服务采购提供了指引。那么,实际中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都存在哪些采购需求方面的问题?本专题进行详细呈现。

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职称吗?

某单位物业管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服务内容包括该单位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运行服务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技术分表述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是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得1分;二是具有高级职称(含)以上得3分,具有中级职称得1分(满分3分);三是具有5年以上(含)从事军、警或政法系统或者物业管理专业工作经历得4分,3-5(含3年)年得3分,1-3(含1年)年得2分,不满1年或不符合得不得分(满分4分)。

投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其认为,技术分第二项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含)以上得3分,具有中级职称得1分”,该项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且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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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项目经理具有物业行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吗?

某物业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280万元。招标文件中对设置了“物业人员资质要求”评分标准:持有全国物业行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得2分。A物业公司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要求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和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原则,不应该作为评分项。

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商讨之后,认为A物业公司质疑合理,在招标文件中去掉了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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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物业经理持有物业管理师证书吗?

​某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780万元。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物业经理持有物业管理师证书的得1分,没有物业管理师证书的不得分。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该项要求不合理,理由是物业管理师证已经取消,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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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业绩吗?

某地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中要求: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承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物业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8分。投标人A物业公司认为,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及服务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普通物业保洁、秩序服务,一般有写字楼、医院、社区、商场物业服务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完全可以胜任该要求,这属于设置特定的行业业绩要求,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是考察供应商综合实力的途径之一,通过对供应商的业绩考察能更直观地反映出供应商在经营和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能力差异,从而甄选出有相对优势的供应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人民群众的各类纠纷,基于单位的特殊性,物业服务具有特定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比如,需要物业项目经理、物业秩序维护人员经常协助司法警察进行维稳处突、突发纠纷处理等各类突发事件等,因此要求供应商有类似项目的服务经验,目的是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业绩要求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项目的物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的业绩都认可,潜在供应商数量具有广泛的竞争性,并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

A物业公司不满采购人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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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业绩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某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为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绿地容貌等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招标公告中关于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2019年1月1日至今,类似物业项目的业绩三个(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招标公告一发出,就有物业供应商提出质疑,物业项目业绩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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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如何做到细化量化?

近日,某市中学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标人A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保安服务方案、保洁服务方案、企业管理制度、绿化养护方案、应急处理方案、项目管理方案等评分标准中,均用“基本满足、满足、详实、详细、完整、整洁”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且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表述,将这些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不合理。A供应商因此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服务方案及企业管理制度体现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没有问题,分值设置为0—2分,不满足不得分;基本满足得1分;满足得2分,各档次已细化量化。代理机构认定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A供应商不认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拟向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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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可以载明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投标吗?

​某物业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提出疑问:“我公司虽然是日本企业控股,但是在中国成立,不能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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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投标人投标前有清扫设备吗?

某地人民检察院2022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734万元。A供应商质疑后因不满采购人答复,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审表中,企业服务保障对企业中要求投标人具有以下全部服务设备得6分:全自动驾驶式洗扫一体机1台、液压升降平台1台、驾驶式电动尘推车1台、多功能洗地机1台、清冰机5台、大型道路清扫机1台。(上传公告之日前购买以上自有设备发票扫描件,并承诺上述设备投入本项目使用,否则不得分),有潜在指向性,对潜在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具有排斥性。

当地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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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吗?

某市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公开招标,预算金额750万元,招标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投标供应商应配备正项目经理1人,具备15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副项目经理2人,具备8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由投标企业任命并出具任命书,并对其工作年限加以承诺。

A投标供应商质疑上述规定不应该作为资格条件,排斥中小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以上规定均与项目质量和采购需求有关,质疑不成立。

A投标供应商不满意答复,向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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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三体系认证证书吗?

某地环境卫生局物业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企业认证规定:1、投标人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2、投标人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3、投标人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以上最高得6分。(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核查,无提供不得分)。

一位刚成立不久的物业供应商提出疑问:企业必须办理以上三体系认证证书吗?招标文件这样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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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吗?

A市某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85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人须在A市设有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不少于30人,并提供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租赁合同、场所照片的得10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均不得分。

B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不能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属于歧视差别待遇,因此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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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供应商具有清洁服务企业资质吗?

某省新城区办事处委托一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2780万元,有效期为三年。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企业资质表明:投标人具有清洁服务企业资质:一级(甲级)或以上的得4分;二级( 乙级)的得2分;三级(丙级)的,得1分。

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企业资质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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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服务人员具有健康证吗?

某单位食堂服务人员(含厨师、洗碗工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规定,所有投标供应商的厨师、洗碗工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有供应商认为,健康证不应该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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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能否作为评审因素?

某物业采购项目采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安保人员(4分):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满足6人及以上得2分,不满足得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A供应商为了满足该要求,将非本公司人员甲、乙、丙、丁四人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参与投标。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A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时,甲、乙、丙、丁并非A公司的员工,因此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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