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合理吗?
某展区设计及搭建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项目预算100万元。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采购项目要求的展区面积约300平方米,设计搭建标高约7米。为了保障展区搭建质量,采购人还对供应商提出了特定条件:供应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建造师证和安全考核证。如果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供应商特定条件。 A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认为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殊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