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政府采购领域都有哪些大事件?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正式登台。湖北发政采范本、甘肃、内蒙古等要求对信息公开出新办法、广西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合格暂停抽取资格6个月……4月政府采购领域大事还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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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政府采购领域都有哪些大事件?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正式登台。湖北发政采范本、甘肃、内蒙古等要求对信息公开出新办法、广西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合格暂停抽取资格6个月……4月政府采购领域大事还有哪些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等6项强制性国标4月1日开始施行!

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到,2024年4月1日起共有490项国家标准开始施行,其中包括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484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有三项跟煤矿用相关设备:《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 43068-2023)、《煤矿用仪器仪表安全技术要求》(GB 43067-2023)、《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 43066-2023)三项,这三项标准都是新起草的标准,归口单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另外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归口单位农业农村部;《食品机械安全要求》(GB 16798-2023),该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替代《食品机械安全卫生》(GB 16798-1997)归口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4部分:普通货物集装箱》(GB 16994.4-2023),该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替代《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由交通运输部归口。

机关等在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付款

中小企业

​4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8日。

《修订草案》共38条,比现行条例增加9条,对现行条例中16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将条例分为总则、款项支付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与救济、法律责任、附则5章,

《修订草案》第4条明确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并强调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对中小企业事先声明的争议,《修订草案》第3条第2款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提示合同相对方说明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为加快无争议部分账款的付款进度,第16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中部分存在争议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另外,《修订草案》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处力度。一是开展失信惩戒,修订草案第26条规定了对严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从政府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其予以限制。二是强化相关人员问责,第33条增加了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增设了处分情形。在第36条中增加了对恐吓、打击报复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湖北发布6个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日前,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为进一步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政府采购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印发给你们,供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使用过程中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湖北省财政厅反馈,将及时对文本进行调整、完善。

据了解,本批采购文件范本包括6个:《湖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湖北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湖北省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湖北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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