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报价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标结果有效吗?
某市水务局河道保洁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50万元。A供应商的报价为210万元,相当于预算金额60%。评标期间,即使A供应商报价较低,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明。中标结果发布,A供应商中标,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质疑理由是:根据该项目工作量计算出工期和人员数量,再乘以月度最低工资标准,得出的金额低于中标价210万元,A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恶意低价竞标。而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要求A供应商在评标现场提交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B供应商要求将A供应商认定为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详细请点击>>>
二、非招标项目出现明显低价,参照87号令规定处理,合适吗?
某单位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中规定,“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
谈判小组认为W供应商报价不合理、低于成本,且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依据谈判文件中的规定认定W供应商无效响应。对此,W供应商进行了质疑、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经查证,本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谈判文件中的这条规定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只适用于货物服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适用于竞争性谈判项目,因此做出以下处理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详细请点击>>>
三、软件开发项目报价为预算的1/10,算不算恶意低价竞争?
某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软件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500万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磋商文件规定,价格分为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此次磋商实行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为响应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并规定“第二轮报价中最低报价相同的,磋商小组有权予以废标。”
A供应商认为,根据B公司最终报价得分推算,项目评审第二轮最终响应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为50万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为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其响应应作无效处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且正在履行,因此财政部门认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对磋商小组人员实施监管约谈。
详细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