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如何答复?
眼下,政府采购活动中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有增多的趋势。遇到此类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去核实情况吗?如何正确答复质疑?
专题背景.jpg

收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如何答复?

眼下,政府采购活动中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有增多的趋势。遇到此类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去核实情况吗?如何正确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中标结果公布后,由于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需要一并公布,常常会有未中标供应商针对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遇到这种质疑,代理机构该如何处理呢?要求提供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吗?先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这里特意强调,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文件)详细请点击>>>

收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去调查核实情况吗?

在政府采购中,正确答复质疑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必备技能之一。那么,遇到诸如对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比如虚假材料、虚假参数等,代理机构需要去核实情况或者调查取证吗?

由于代理机构不是监管部门,它与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所以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代理机构只能就自己可以掌握的材料进行答复,对于虚假材料等事实的认定应该由财政部门进行。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时表示: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详细请点击>>>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填错了,可以澄清吗?

一个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但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是批发业,该投标人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评审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吗?

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首先要紧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把工业写成了批发业,显然不属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也不属于明显的计算错误,那就只剩下一种可能性:明显的文字错误。那么,采购标的行业填错,是否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呢?详细请点击>>>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包括分公司人员吗?

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保洁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价格扣除。A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并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在声明函中填写企业性质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为86人,营业收入为225.88万元,资产总额为2364.99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在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的基础上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告后,B公司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时不属于小微企业,却享受了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质疑时发现,A公司在全国拥有十多家分公司,其从业人数远远大于86人,仅五个分公司的缴纳社保人数就高达892人。因此以A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存在虚假承诺为由,取消了A公司中标资格,并发布了更正公告。详细请点击>>>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吗?

一供应商对“某技术学院物业服务”项目质疑投诉,理由是:A公司并非小微企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证据一,A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从业人员129人”,与事实不符。据对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A公司年度内参与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有8个项目中标,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用户需求和合同要求配置服务人员数量合计302人,这还不包括该公司其他在管项目和公司总部的人员。

证据二,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A公司的情况,只有A公司两家分公司的相关记录,未发现A公司为小微企业。

大家知道,在政府采购中,是否中小企业要根据其从业人数等规定来确定。因此,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从业人员数量是用于确定企业规模和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本案例最大的争议就是,从业人员包不包括劳务派遣、外聘人员?详细请点击>>>

中标公告未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结果有效吗?

某市2023年林果提质增效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170万元,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B供应商对结果不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从中标公告可知中标人A公司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故A公司属于无效投标,应当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

财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调取相关投标文件和评标专家组证实中标人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要求。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某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要求发布《中小企业声明函》,遂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A供应商中标有效。

中标公告未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结果有效吗?详细请点击>>>

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可以认定无效吗?

某单位2023年垃圾桶及分类果皮箱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垃圾桶2850个,采购方式为询价,该项目采购预算为41万元。采购公告载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7月21日,评审结果公告公布,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与公告同时公布的还有A供应商响应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B供应商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并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其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且应为微型企业但填写为小型企业,请求取消A供应商提的成交资格,项目重新组织评审。财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决定驳回B供应商的投诉请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采购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可以认定无效吗?详细请点击>>>

把采购人“单位名称”填错,《中小企业声明函》还有效吗?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宣传片。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投诉称,成交供应商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单位名称”处应填采购人单位名称,但B公司错填成了本公司的名称,《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料证明文件,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属于响应无效情形。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申辩,首先,B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单位名称”处虽然错填成了本公司名称,但是项目名称为本项目,且“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其次,B公司在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已经明确采购人名称。采购人申辩内容与代理机构基本一致。B公司申辩,虽然本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单位名称”处填写错误,但属于微型企业等情况属实,不影响本项目的评审和响应方的资质与商业技术评判。

财政部门经调查发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要求B公司就“单位名称”填写错误问题作出澄清或解释。财政部门最终判定,B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规范填写的情形不影响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不成立;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未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澄清,对该问题予以指正。

把采购人“单位名称”填错,《中小企业声明函》还有效吗?详细请点击>>>

供应商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能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吗?

2023年7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甲项目结果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B公司参与2023年1月份乙项目的投标,中标结果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为257人,营业收入18350.1万元,资产总额8178.9万元。而B公司参与这次甲项目时,公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为257人,营业收入18464.3万元,资产总额5903.4万元。B公司两次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都是填报的2022年度末的数据,但两者数据不一致,由此可以得出B公司虚假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谋取中标。

采购人答复称,该单位向B公司发送了问询函,B公司回函称“该公司2023年1月份参与乙项目,因2022年审计报告未完成,故营收和资产总额数据是按财务报表填写,从业人员是根据参保证明填写。参与甲项目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3月出具的2022年审计报告填写,故二者数据不一致”,B公司参与甲项目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与回函一致,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故该单位依据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对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投诉称,既然B公司2023年3月已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2年审计报告。那B公司参与2023年7月甲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2023年8月参加丙项目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也不一致,丙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却与2023年1月参与乙项目时提供的数据一致。

B公司辩称,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该公司在甲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257人,营业收入18464.3万元,资产总额5903.4万元,三项数据满足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同时,该公司还有注册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A公司提到的2023年8月该公司参与丙项目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为该公司人员制作标书时填写数据操作不当,导致该项目显示的数据与其他项目数据不一致,但不影响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的实质。

在投诉调查阶段,财政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有关部门出具《复函》显示“B公司2022年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应认定为大型企业。”因此,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被予以认可。

​针对质疑,采购人能要求B公司提供证明文件吗?详细请点击>>>

供应商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凭证。但采购学园采编部近日接到很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咨询,咨询问题大致都是:上述政策是否有变化?供应商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也应当享受扶持政策?这让采编部倍感诧异。

详细询问来龙去脉之后,原来是部分自媒体对财政部今年4月发布的《第一千八百八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进行了误读,进而造成了很多政府采购从业者对中小企业政策的误解。为弄清事实和真相,记者进行了梳理和调查。详细请点击>>>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