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甲项目结果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B公司参与2023年1月份乙项目的投标,中标结果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为257人,营业收入18350.1万元,资产总额8178.9万元。而B公司参与这次甲项目时,公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数据为257人,营业收入18464.3万元,资产总额5903.4万元。B公司两次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都是填报的2022年度末的数据,但两者数据不一致,由此可以得出B公司虚假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谋取中标。
采购人答复称,该单位向B公司发送了问询函,B公司回函称“该公司2023年1月份参与乙项目,因2022年审计报告未完成,故营收和资产总额数据是按财务报表填写,从业人员是根据参保证明填写。参与甲项目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年3月出具的2022年审计报告填写,故二者数据不一致”,B公司参与甲项目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与回函一致,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故该单位依据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对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投诉称,既然B公司2023年3月已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22年审计报告。那B公司参与2023年7月甲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2023年8月参加丙项目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也不一致,丙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却与2023年1月参与乙项目时提供的数据一致。
B公司辩称,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该公司在甲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257人,营业收入18464.3万元,资产总额5903.4万元,三项数据满足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同时,该公司还有注册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A公司提到的2023年8月该公司参与丙项目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为该公司人员制作标书时填写数据操作不当,导致该项目显示的数据与其他项目数据不一致,但不影响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的实质。
在投诉调查阶段,财政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有关部门出具《复函》显示“B公司2022年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应认定为大型企业。”因此,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被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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