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政府采购合同兼具民事属性和行政属性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位)第十三条把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采购实施计划分为合同订立安排、合同管理安排两阶段,这就意味着,“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目标中居于重要位置。我国的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至关重要,政府采购合同属性的界定对于政府采购各环节影响深远。 详情>>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位)第十三条把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采购实施计划分为合同订立安排、合同管理安排两阶段,这就意味着,“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目标中居于重要位置。我国的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至关重要,政府采购合同属性的界定对于政府采购各环节影响深远。 详情>>
疫情放开后,未履行的防疫采购合同可以终止吗?最近有媒体曝出:一些地方基于过去三年新冠病毒疫情防疫的经历,制定并获得批准的2023年疫情防控方舱建设项目,在疫情已经过去大半年仍然在招标、建设,理由是钱已经批下来了,不建设不行。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呢?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体现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的重要方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春梅告诉记者。“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 那么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吗?哪些类型的政府采购合同可以变更?怎么变更呢? 详情>>
哪些条款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这意味着: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的具体内容。那么到底哪些条款是必备条款?哪些条款属于不可更改的实质性条款呢? 详情>>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构建了以采购需求特点为统领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合同类型的五位一体的交易体系,破解“逢采必招”弊端。何为合同类型?合同类型包括什么?在交易体系中发挥什么作用?采购人如何选择合同类型? 详情>>
2017年8月,某 “XX市城市主题定位及区域经济整体大策划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250万元。经过磋商,A供应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于法定期限内和A供应商签订策划服务合同,A供应商提供策划服务成果后,并多次催款无果,后将采购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采购人向其支付策划费15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采购人称:该项目采购预算250万元,已经超过该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服务项目100万元),应当适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也没有向该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因此直接采用竞争性磋商属于采购方式适用错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请求认定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随后……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