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与报价有关的问题如何处理?
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可以高于上轮吗?竞争性磋商可以临时增加一轮报价吗?投标报价明显低,谁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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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中遇到与报价有关的问题如何处理?

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可以高于上轮吗?竞争性磋商可以临时增加一轮报价吗?投标报价明显低,谁来认定?……

开标一览表报价“318万元”错填成“318元”,可以澄清吗?

对于报价不一致问题,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载明修正方法,就只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规则进行算术修正。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经规定:“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这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本案例的报价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不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条款进行算术修正,即以开标一览表为准的报价318元为准,修正后的报价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据陈妍提醒,启动算术修正和澄清都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做出,而不能由采购代理机构操作。详细>>>

竞争性磋商可以临时增加一轮报价吗?

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认为,竞争性磋商可以设置多轮报价,且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对磋商文件变动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外,还要做出新的一轮报价。但还需要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有规定,如果文件规定只能进行两轮报价,则不能随意增加轮次。详细>>>

提交报价说明,什么是合理的时间?

投标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的时间”是多久,应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特殊要求或自然限制等因素决定。如果时间太短,投标人来不及提供;时间太长了呢,又会影响评标工作的效率和成本。超出人们认知的一般常理或者投标人有正当理由难以接受的,不能称之为“合理的时间”。评标委员会应当持审慎的态度,研究确定给予投标人必要的时间,避免由于时间不合理引发的质疑,反过来影响采购效率。详细>>>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终报价后,供应商报价太高,采购人能否要求重新报价?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终报价后,供应商报价太高,采购人不能要求供应商重新报价。一般磋商文件都会规定报价次数。在具体磋商和报价环节,不能随意增加报价次数。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而且要求提交最后报价后,又再次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有损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详细>>>


竞争性磋商项目,最终报价可以高于第一轮报价吗?

如果磋商过程中采购需求完全没有变化,供应商最终报价可以高于第一轮报价吗?业界专家认为,即便采购需求并未发生变化,供应商最终报价高于第一轮报价,也是供应商的报价自由,供应商可能第一轮报价存在漏项或者报错的情况,法律并未禁止供应商第二轮以及最终报价比第一轮报价高。详细>>>

投标报价明显低,谁来认定,怎么处理?

投标报价是否异常低价,该评判权利属于评标委员会,其他人不能评判;评判时间在评标现场,其他地方不能评判。

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就报价异常低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在投诉处理中再来对此评判,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其次,评标结束后,投标报价异常低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在合同履约中来解决。在投诉处理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详细>>>

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与报价清单不一致,到底如何修正?

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对于开标一览表内容的真实性负有比一般民事行为更强的审慎义务,这一审慎义务应当足以使相对人推定其外在就是真意。也就是说,外观主义应当成立。就本案例来说,就是A公司开标一览表中,会议桌椅的分项报价139.0988万元应予以认定,并因超过分项最高限价而导致其投标无效,而不应当探究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的报价是否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属于笔误。因此,评标委员会、受理投诉处理的财政部门及后续的行政复议机关、一审二审法院在此方面的认定都是值得商榷的。详细>>>

限定投标报价的范围,属于变相设置最低价吗?

87号令第六十条并没有为评标委员会启动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设置量化标准,启动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程序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才要启动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程序。上述招标文件的约定,看似细化了明显低价的标准,实则改变了87号令第六十条的本意,这样做是不合规定的。详细>>>

非招标方式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文件未对该情形处理作出规定的,属于谈判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导致谈判小组无法提出成交候选人,采购人也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当修改谈判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亚利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并对此做出相应规定。不能事后诸葛亮,例如不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取得供应商认可后,去修改、补充和细化采购程序和规则。详细>>>

磋商项目必须“唱标”才能进场交易,合法吗?

如果在竞争性磋商程序中设置一个“唱标”环节,在磋商过程中公开供应商名称、报价等信息,相当于泄露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势必会在后续采购环节中给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造成影响。比如,有的供应商或相互串通抬高报价;有的供应商或结成共同联盟,有意让某个供应商成交,然后再轮流坐庄;还有的供应商觉得不赚钱退出竞争性磋商,导致采购项目因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被终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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