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和“复核”在主体和程序上有什么差异?

“核对”和“复核”在主体和程序上有什么差异?

从主体看,“核对”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实践中多是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未签字之前对评审结果的检查动作;“复核”是评标委员会签署评标报告前后评审专家对自己做出的评审结果的检查动作,也可以是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做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两项工作是“核对”: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核对”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评审情况的权利和职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四条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这里的“复核”即为评审专家对自己做出的评审结果的检查、修正。当然,也可以是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