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并存的弊端与两法合一的建议
两法并存的弊端与两法合一的建议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条规定与现行《政府采购法》一致,只是从总则移到附则。于是,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问题再次引起激烈的讨论与深切的关注。两法并存了二十年,究竟产生了哪些问题,需要我们对适法上存在的问题做出切合实际并切中时弊的评估,方能提出具有说服力的两法合一的建议。本文从适法上对两法并存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全过程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构想,提出两法合一的建议。(作者王周欢,详细请点击《两法并存的弊端与两法合一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