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发布,业界大咖都提哪些意见?
2022年7月,财政部发布第二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后,很多业界专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本专题将这些专家的观点进行集中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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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发布,业界大咖都提哪些意见?

2022年7月,财政部发布第二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后,很多业界专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本专题将这些专家的观点进行集中呈现。

两法并存的弊端与两法合一的建议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条规定与现行《政府采购法》一致,只是从总则移到附则。于是,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问题再次引起激烈的讨论与深切的关注。两法并存了二十年,究竟产生了哪些问题,需要我们对适法上存在的问题做出切合实际并切中时弊的评估,方能提出具有说服力的两法合一的建议。本文从适法上对两法并存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全过程政府采购管理的制度构想,提出两法合一的建议。(作者王周欢,详细请点击《两法并存的弊端与两法合一的建议》​)

我国政府采购应引入合同“停顿期”制度吗?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学者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真知灼见,看了以后深受启发。其中有学者提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治建设要与国际接轨,体现立法进步,应当引入合同“停顿期”制度。这一提议引起了笔者的思考。(作者徐舟,详细请点击《我国政府采购应引入合同“停顿期”制度吗?》​)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十大亮点,还有十点应完善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是继年初汇总上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后的再次征求意见,这次意见的征求,充分体现了发扬民主、大众参与精神。从本次公布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笔者总体认为有十大亮点值得赞许,十大瑕疵应当完善。(作者宋军,详细请点击《《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十大亮点,还有十点应完善》​)

采购方式与程序的重构建议来了,你赞同吗?

修订草案可谓大刀阔斧,不仅结构上作了重大调整,增加了不少章节,且在内容上更有诸多创新,吸收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创新之举,更是大胆借鉴国际上政府采购立法之经验。有关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需求、评审制度、履约管理等内容多有浓墨重彩之条款。近日各路专家都在解读修订草案,但征求意见之举在于集思广益,最终形成社会公众认可的良法。本文仅就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的重构提点建议。(作者王周欢,详细请点击《采购方式与程序的重构建议来了,你赞同吗?》​)

政府采购法修订6条建议,你是否赞同?

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建议删除第六十二条【询价的适用情形】第二款中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工程”。

理由:工程施工现阶段不宜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二款“已完成设计的工程施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最低评审价法,实践证明,由于相关最低评审价法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工程项目中低价抢标、质量得不到保证、通过设计变更增加投资、发生纠纷的问题时有发生,被各界诟病。

另外,政府采购工程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严格执行等标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规定,投标供应商需要专业人员根据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投标报价)、编制响应文件,三个工作日的时间不够用。

(作者韩孟玉,详细请点击《政府采购法修订6条建议,你是否赞同?》​)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还有哪些环节需明确?

作为一名政府采购基层工作者,除了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稿》的新精神外,就是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惑或者问题进行思考,看能否在意见稿中寻求到合适的答案。《意见稿》贯彻落实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采购范围更加拓展,调整内容更加丰富。但同时感觉政府采购工作越来越专业,担心有些关系越来越难以理清,基层工作的开展越来越不容易,笔者结合实际谈点个人见解,供业内同仁研究探讨,也算为“开门修法、集思广益”贡献自己绵薄之力。(作者采风,详细请点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项目还有哪些环节需明确?》​)

政府采购法修订三个“核心点”,你怎么看?

政府采购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的需要,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能够尽可能地获得招标信息、有足够时间编制投标文件,避免等标期过短后,客观上造成机会的不均等和不公平。如果不能保证足够的潜在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招标信息、准备投标文件,实质上就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因此建议对符合特殊情形的采购项目作出规定,比如是否需要审批等程序,或者可以限定紧急采购项目、单个包件的项目、简单项目、需求单一(比如只有一两种设备的项目等)的项目等范围,而对需要勘探现场项目、复杂的施工类或设计类、多包件项目排除缩短等标期。(作者马正红,详细请点击《政府采购法修订三个“核心点”,你怎么看?》​)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5条建议,你赞同吗?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逐条认真仔细研读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采购实际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出如下修订意见建议。(作者沈德能,详细请点击《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5条建议,你赞同吗?》​)

集采机构如何设置更有利于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在反复研读后,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二款“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实施集中采购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会同编制机构相关部门指导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作者徐小聪,详细请点击《集采机构如何设置更有利于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六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统一大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个市场的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的设施高标准联通,要素和资源市场,以及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同时,市场的监管要公平统一,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进一步规范的大市场。《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其他采购实体”均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并公布,集采机构可以跨区工作,政府采购政策统一性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使政府采购过程实现高效畅通。《征求意见稿》破除政府采购过程中地方保护和歧视行为,坚决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这也是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关键所在。(作者王可,详细请点击《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六个“关键词”》​)

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看政采工作发展新渠道

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聚焦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我深刻认识到在未来政府采购工作将全面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合作中形成供应商准确界定,在政策导向下采购的功能和目标将会更加明确。基于此,我们在探讨《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同时要明确如何才能围绕这些内容形成工作新举措,确保为今后采购工作形成发展新渠道。(作者文静,详细请点击《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看政采工作发展新渠道》​)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征求意见稿》的评审方法弱化了价格最低的因素,新增加了“最优质量法”,并对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的适用做出了修改。《征求意见稿》新增的“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以往竞争性谈判有几轮报价,而且必须是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这次修改弱化了价格因素,《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对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的巨大改变,预计竞争性谈判未来将成为主流的政府采购方式。《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规定询价适用于“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而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只是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项目。其实,这种修改也就是对采用最低价法的询价方式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作者马正红,详细请点击《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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