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出自同一代工厂,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2021年7月,某中学女生公寓三连体公寓床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900万元。最终,A投标人以780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二的B投标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称:A投标人和C投标人没有生产能力,这两家投标人提交的样品系同一家代工厂制作,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委托同一家代工厂制作样品就是委托同一人制作投标文件,应认定A、C两投标人构成串通投标,应当认定A投标人中标无效。
A投标人和C投标人委托同一家代工厂制作样品,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2021年7月,某中学女生公寓三连体公寓床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900万元。最终,A投标人以780万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二的B投标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称:A投标人和C投标人没有生产能力,这两家投标人提交的样品系同一家代工厂制作,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委托同一家代工厂制作样品就是委托同一人制作投标文件,应认定A、C两投标人构成串通投标,应当认定A投标人中标无效。
A投标人和C投标人委托同一家代工厂制作样品,能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2019年10月,某市人民医院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185万元。最终,电梯生产厂商B供应商以180万元中标。2020年2月,该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 B供应商与C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同一电脑(通过比对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核实为同一台电脑)上传。财政部门启动调查,分别询问B供应商授权代表马某、C供应商吴某。马某、吴某声称他们的投标文件制作和上传电脑为与自己公司有长期合作的同一家打印公司D的电脑。经财政部门实地调查核实,打印公司D有三台电脑,通过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等信息比对,均不是马某、吴某所称的投标时使用的电脑。
财政部门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B、C两家供应商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就投标文件的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相同的问题进行自证,并多次电话通知B、C两家供应商授权代表马某、吴某配合调查,但马某、吴某拒不回应。
B、C两家供应商未按《调查取证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自证材料。最终,该市财政部门认定,B供应商和C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分别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两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芯片、硬盘、网卡序列号相同,能否认定为串标?
2022年2月,某职业学院病原微生物体外抗生素敏感实验分析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数量为3台,采购预算共计299万元。招标公告要求:报名时提供报名资料的原件,同时提供报名资料的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资格文件不全者拒绝接收,本项目只接受现场报名。报名材料包括:(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4)报名人近6个月内任一个月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凭证。A供应商、B供应商共同委托陈某按照要求提供了报名材料并获取了招标文件。
随后,A供应商、B供应商进行了投标,在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A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陈某(与报名时的陈某为同一人),B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白某。采购人认为:A供应商、B供应商报名时委托同一人即陈某,应当认定构成串通投标,两家的投标应认定无效。
两家投标人在报名环节委托同一人报名,构成串通投标吗?
3月3日,重庆丰都县集中车辆管理平台2021年公务车辆更新项目(重新采购)(第三次),对外发布了询价公告。采购人要采购2台轿车和2台新能源越野车,采购最高限价是83.92万元。3月9日,此项目发布了废标公告,原因是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此项目从2021年11月1日到2022年3月3日,先后发布了4次询价公告,均以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废标。
在丰都县集中车辆管理平台2021年公务车辆更新项目(重新采购)(第三次)询价采购中,该县财政局调查发现,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参与询价采购中,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和重庆先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书面声明内容,均表述为“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蒋某某反映: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由朱某某提供。重庆先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秦某某反映:朱某某是重庆先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经理。
5月10日和5月19日,该县财政局分别对以上两家供应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东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重庆先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4200元;两家供应商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书面声明相同,构成串通投标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1年11月,某城市管理执法局实施环卫服务中心果壳箱采购项目公开招标,10条路段共采购安装果壳箱1257个(其中532个三分类果壳箱,725个蝴蝶式果壳箱),采购预算28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果壳箱样品,样品评分最高得5分。
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D供应商提出质疑称,在往评标室运送样品时,A、B、C三家样品由同一辆三轮车一同运输到评标室,由此可见A、B、C三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表示,A、B、C三家供应商不存在串通投标,D供应商质疑不成立。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D供应商随后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证实A、B、C三家样品确系由同一辆三轮车运输,但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三十七条列举的恶意串通、串通投标行为。财政局的处理结果为投诉不成立。
A、B、C三家投标人样品由同一辆三轮车运来,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2021年7月,某教育和体育局幼儿园生活用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38.75万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黄某的身份证原件混装在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A、B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随即向财政部门报告。
接受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时,A供应商称,该公司的投标文件由陈某某代为制作,对投标文件中出现B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身份证的事毫不知情。
B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混到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A、B、C、D四家供应商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城区部分小学信息化设备化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B、C两家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B、C两家供应商都在投诉中称,该项目招标文件规格参数和评分办法存在唯一性和品牌倾向性,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修改采购文件规格参数和评分办法,应该让优质设备、优质产品和有实力的潜在供应商能够参与投标。
采购人看到投诉书副本后表示,A、B、C、D四家供应商的质疑函与B、C供应商的投诉书内容基本相同,而且质疑函、投诉函中相同的事项截图完全一致。因此,这四家供应商显然存在恶意串通。
多家供应商的质疑函、投诉函中相同事项的截图完全一致,能否认定为恶意质疑投诉?串通质疑投诉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
某市自然保护区数字化监测与管护系统平台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预算为1235万元。时任A供应商技术专家的张某与B供应商、C供应商和D供应商的负责人商议一同参与该项目的响应,A供应商为B供应商、C供应商、D供应商报名参与响应并缴纳保证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为B供应商、C供应商、D供应商编制、打印、装订响应文件,同时,A供应商在采购期间还为B供应商、C供应商、D供应商的授权代表提供了食宿服务。
谈判当日,张某代表A供应商、戴某代表B供应商、杨某代表C供应商、白某代表D供应商,作为响应供应商在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参加该项目谈判。D供应商因部分项目未实质响应谈判文件,在第一轮报价中被淘汰。第二轮报价中,B供应商、C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A供应商,最终A供应商以人民币1125万元的报价成交。
项目履约不久,财政部门接到举报,A供应商为B、C、D三家供应商的授权代表提供食宿,存在恶意串通嫌疑。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取证发现,上述4家供应商事先约定由A供应商成交,认定A、B、C、D供应商构成恶意串通。对A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5‰即58819元的罚款,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收A供应商违法所得3956612.63元人民币。
A供应商为B、C、D三家供应商提供食宿安排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近期,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该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569万元。采购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未收到质疑,项目如期开标。开标当天,前来参加开标活动的供应商有9家,并分别按规定提交了CA数字证书。开评标结束后,A公司排名第一,得92.5分;B公司排名第二,得91分;C公司排名第三,得90.5分……经采购人确认,排名第一的A公司获得了中标资格。
然而,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当地财政部门收到某部门转来的检举调查督办函,该函称,在开标前一天,B公司发现中标A公司与C公司参加投标的人员同住一家酒店,同进一家网吧,并且在参加开标活动当天,同坐一起聊天,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同时,该函还提供了A、C公司投标人员一同参与某些活动的现场照片。
财政部门收到上述调查督办函后,依法启动监管检查程序。财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通过调取开标现场录相视频、开标前一天网吧视频和酒店视频发现,A公司与C公司投标人员前后入住同一家酒店,同进同一家网吧,开标现场同坐一排。另外,财政部门调取了参加投标的9家供应商上传文件的IP地址以及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经对比发现,A公司和C公司的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同,时间为同一天的15:30和16:56,但是文件制作机器码不同。随后,财政部门向A、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参加当天开标活动的两名人员分别进行调查询问,A、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互不认识,也不认识对方公司派去参加开标的人员,A、C公司派去参加开标会的两名人员自称是老乡,因为当天所住酒店离开标地点比较近,所以两人巧合住进了同一家酒店,并且是开标前一天上午在酒店大堂相遇才知道双方都是代表各自公司来参加开标的,由于投标文件需要电子上传,两人在当天下午没有工作任务,便相约去网吧玩游戏,顺便上传采购文件,期间两人均未谈论投标文件内容。
开标前两公司投标人共同进出同一地点,可以认定为串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