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采购实务案例,评审专家从中能得到哪些启示?

评审专家分工协作打分可以吗?开标现场未要求上交手机,评审专家还需主动上交吗?评审专家抄袭他人评分表,应如何处罚?……这些与评审专家有关的实务案例,能够给你带来哪些启示呢?
评审专家

十个采购实务案例,评审专家从中能得到哪些启示?

评审专家分工协作打分可以吗?开标现场未要求上交手机,评审专家还需主动上交吗?评审专家抄袭他人评分表,应如何处罚?……这些与评审专家有关的实务案例,能够给你带来哪些启示呢?

案例一:评审专家分工协作打分可以吗?组长是否要负主责?

案例回放

2021年11月,某公安局智慧警务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为2.1675539342亿元。经评审,A供应商以1.96631830亿元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发现:评审专家胡某、周某某、唐某、冉某、张某、施某和汤某某7人在项目评审中,存在以下情况:(一)该项目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组长胡某某对参加投标的8家投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2家,其他评审专家分别负责1家进行安排;(二)评审专家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评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评标规定独立评审。尤其是对投标人现场阐述评分环节,投标人现场阐述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专家就各投标人现场阐述情况进行讨论,评标委员会组长胡某某提议按照A投标人9分,B投标人8分,其他7分以下进行评分,其他评审专家未提出异议;(三)7名评审专家按照座次,从评标委员会组长胡某某开始,依次对各自负责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涉及的技术分、商务分部分提出评分意见或评分范围,其他评审专家参照评分。

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决定给予评审专家胡某、周某某、唐某、冉某、张某、施某、汤某某等7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退还已领取的评审费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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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分工协作打分可以吗?组长是否要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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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评审过程中专家竟无故离场,该怎么处理?

​案例回放

某中学新建护坎及围墙项目竞争性谈判,预算为160万元。公告称:谈判日期为4月25日,谈判地点在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谈判二室。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3人(从专家库抽取2人,采购人代表1人),其中一名被抽取的评审专家为周某。

该市已完成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远程监控,该市财政部门远程监督管理人员发现:周某于2020年4月25日9时31分10秒到达评审场地所在楼层签到,9时32分31秒通过安检出入口进入前往评审室的通道,9时32分55秒进入谈判内,9时42分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13时39分10秒开始离开评审室,13时43分通过安检出入口走出。所有参与谈判的响应供应商第二次报价于14时40分结束。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在项目评审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周某于2019年4月25日13时43分未向任何人说明任何理由就擅自离开评审室,严重影响了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影响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后经采购人打电话询问,其才告知有重要会议参加故先行离开。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周某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完成评审工作,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周某不负责任的违规做法,直接导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研究决定,对周某给予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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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私自离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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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是“连襟”,需要回避吗?

案例回放

某市职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960.7万元,8月6日开标。8月4日,代理机构通过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张某被抽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中标,随后B供应商质疑: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评审专家张某是连襟,张某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B供应商还同时举报至该市财政局,该市财政局查证属实,认定张某与中标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最终,对张某罚款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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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是“连襟”,需要回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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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开标现场未要求上交手机,评审专家还需主动上交吗?

案例回放

某省项目公开招标结束后,当地派驻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项目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有违规使用手机情况。当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通过调阅监控视频发现,招标会议开始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读会场纪律,要求参会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得接打电话。开标会议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进入会场评标,代理机构仅要求各评审专家将手机调为关机或静音状态放置在会议桌前。评标期间,某评审专家手机多次来电并震动,该评审专家按了拒接后,在符合性审查结束后拿走手机使用。

最终,审查结果认定,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未将通讯工具统一保管,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无法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可能对采购结果造成影响,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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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未要求上交手机,评审专家还需主动上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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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评审进行到一半有专家资格被取消,怎么办?

案例回放

某事业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货物,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多达37家。因此,评审活动安排了两天的时间进行——3月30、3月31日,王某是评审专家之一。

3月31日评审开始前,项目负责人突然在政府采购网上看到,当地监管部门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取消王某评审专家资格的通知。该通知显示,王某此前在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时,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记★条款的品目所有参数必须满足”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2家未响应谈判文件★条款要求的供应商进入了谈判程序。当地监管部门决定,自3月31日取消王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于是,项目负责人提出:王某还能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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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活动进行到一半,有评审专家的专家资格被监管部门取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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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评审专家抄袭他人评分表,应如何处罚?

案例回放

2020年6月,某市级农业公共安全与资源保护利用工程农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预算38.518万元。由组长刘某、评审专家夏某以及采购人代表周某组成磋商小组。经磋商,C供应商以38.32万元成交。采购活动结束后,当地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通过收听查看音频视频录像资料发现,夏某在评审中过程中多次就评分项与刘某、周某进行协商讨论,并抄袭刘某、周某评分表。通过对夏某、采购代理机构的询问,也证实了夏某、采购代理机构抄袭他人评分表等事实。

因此,财政部门认定:夏某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抄袭他人评分表的行为,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决定如下:中止夏某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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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专家抄袭他人评分表,应当如何处罚?

2.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制止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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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评审专家年纪大,安排人进评标室帮助录入评审报告,是否可以?

案例回放

某石桥建设工程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预算376.41096万元。2020年3月31日为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采购活动结束后,当地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1名A代理机构人员全程在评标室操作电脑,另1名人员频繁出入评标室。采购代理机构A对此解释称 “因评审专家年龄偏大,在评审之前与我公司商议,派遣1名工作人员协助操作电脑,……并未参与文件的讨论;另1名工作人员出入评标室是协助解达(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事宜”。财政部门通过查看视频录像资料发现,并不是所有专家的年龄都过于偏大;经查看评审报告可知,除了磋商报告一页是电子打印外,其他评审报告的资料均由专家手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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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年纪大,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安排人员进入评标室帮助录入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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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同一项目四个采购包可以抽取同一批专家评标吗?

案例回放

某中心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灭菌发酵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病人中央监护系统、全自动流式荧光诊断系统4个设备(系统),采购预算为800万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将采购标的分为A、B、C、D四个采购包,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每一个设备(系统)的最高限价为20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于是抽取了同一批评审专家评审4个采购包。在A采购包评选结果出来后,一名专家私自离开,因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无法继续评审,采购人决定A、B、C、D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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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例中的A、B、C、D采购包可以抽取同一批专家评审吗?

2.A、B、C、D四个采购包可以一起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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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评审专家确定参与评标前曾与某投标人有通话记录,合法吗?

案例回放

某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照明电器检测设备。A公司参加投标未中标,对公布的预中标结果不满意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函不服,又向监管部门投诉。其主要理由是:评标专家何某在开标之前多次和我公司的员工李某通话,并将李某叫到他家里,告诉李某他就是该项目的评标专家,还提出利益需求,李某没有回应。我公司有理由相信何某专家在没有得到李某的肯定答复后,有极大的可能又主动联系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联系人。从何某专家在开标之前与A公司李某联系和后期多次的通话记录表明,该专家在本次政府采购中已直接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开、公正性,该专家存在违法行为,本次招标的预中标结果应当取消。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经审查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A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其投诉。监管部门的主要理由是,A公司没有递交中标人和何某专家有过接触和通话并谋取利益的任何证据,所提交的证据只是何某专家与A公司李某的通话记录,发生在抽取专家时间的两周多前(6月10日至16日),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抽取时间在月底(6月30日),两者发生的时间和随机性均存在差异,也不存在事先选定评委的情况且无直接证据证明何某专家有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另经调查,何某完全依据评审细则打分,给分都在合理范围内,评审过程公正合理,A公司怀疑何某专家为中标人谋利益并没有人任何直接证据,系单方猜测。

A公司不服起诉到当地法院称,何某专家违反规定,在开标前主动与A公司联系并谋求利益,请求判决撤销投诉处理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法院审理后最后判决:A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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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被选定前与某投标人有通话记录,但其评分在合理范围内,其评标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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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抽取专家在外地旅游,回来参评的交通住宿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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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咨询,该公司接受当地某单位委托代理一项信息化采购组织工作。开始评审前,该公司在当地的专家库抽取专家,选择评审所在地的专家。但是,被抽中的某一位评审专家现在在外地旅游,需要特意从外地赶回来参与评审,提出能不能按照异地评审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承担交通费、住宿费。另有一名专家工作、居住本身不在该地,只要被抽中,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承担差旅费。该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此种情形下,评审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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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的评审专家在外地旅游,赶回来参加评审,交通费、住宿费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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