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种情形。本专题对八种情形进一步细化,列举八种情形在采购实践中的常见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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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种情形。本专题对八种情形进一步细化,列举八种情形在采购实践中的常见具体表现。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常见表现

1.采购公告内容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2.采购公告内容不完整;

3.采购文件更正内容不详细;

4.采购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和项目答疑;

5.采购人有差别地向潜在供应商介绍需求目标和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等。


危害

违反公开透明原则,导致供应商竞争基础不平等,妨碍公平竞争。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常见表现

1.采购文件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AAA级信用证书以及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2.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设置为评审因素;

3.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或者数量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4.通用货物或服务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相关资质;

5.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

6.信息化采购,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危害

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常见表现

1.将某个技术参数设定为一个特定数值或者设定的数值范围非常小;

2.要求产品的某个零件为某个特定的品牌;

3.要求产品的某个零件必须为“进口设备”。


危害

以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常见表现

1.将某省或某市的业绩或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因素;

2.一般物业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政府机关物业业绩。


危害

地方保护或行业封锁的具体表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常见表现

1.本地区或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2.对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危害

“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或排斥性,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常见表现

1.要求供应商具有某个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等;

2.采购文件中列出参考品牌,对评审专家起到暗示作用。


危害

以不当倾向性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常见表现

1.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限定为“企业法人”。

2.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限定为“大型国有企业”。

3.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在签合同前在当地成立公司

4.要求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XX省内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经审核合格。

5.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须为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代理商”

6.采购文件规定“在项目所在省设有售后服务点得2分”。


危害

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主、统一原则,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前,要求经采购人同意或与采购人签订协议;

2.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供应商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

3.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

4.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参与采购活动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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