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物业服务采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物业服务采购近几年增长较快,质疑投诉现象也日渐增多。那么,物业服务采购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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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物业服务采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物业服务采购近几年增长较快,质疑投诉现象也日渐增多。那么,物业服务采购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情形一:提供虚假材料​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有31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占比77.57%。其中,重庆中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和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两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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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现,上述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涉及虚假业绩、虚假社保和虚假发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在岗人员等。

例如,宁夏润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参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卫生保洁、电梯导乘服务单位采购项目中,提供的52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均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特定当事人伪造,不具有真实性,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以53229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重庆卫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重庆第二师范学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的人员并非本公司工作人员,被重庆市财政局处以罚款194797.6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情形二: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2021年有6家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

记者了解到,贵州民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新万家餐饮有限公司)和杭州集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四家企业因恶意串通被列入失信名单。

恶意串通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三:拒签合同​

合同签订的依据是采购文件,这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一旦中标、成交,如无正当理由,必须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擅自放弃中标、成交资格,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录信息显示,有2家公司因拒签合同被处罚,其中,广东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同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被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处以17868.6元罚款、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

情形四: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福州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被福州市财政局处以5294.78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情形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中粮物业(天津)有限公司在参与天津一物业服务项目中,提供了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并在执法单位调查过程中,提供与上述响应文件相同的业绩材料进行答复,构成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西青区财政局处以罚款19157.6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情形六: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山西警胜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原山西警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被山西省财政厅处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物业采购质疑投诉非常多,有些投标文件里的材料不知道质疑供应商是怎么得到的,以前我们也不知道如何应对,通过正福易考通学习过之后,知道了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建议投标人员通过专业平台多学习一些政府采购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山西一家物业投标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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