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这个问题最易“踩雷”
采购人这个问题最易“踩雷”
同类业绩设置不合理的投诉事项成立
在第一千四百六十六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部分指标要求设置不合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千四百四十九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一千二百六十七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投诉事项同样为磋商文件技术指标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千四百一十九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要求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千二百七十八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投诉事项为投标文件同类业绩设置不合理。
其中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全部成立的是第一千二百七十八号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同类业绩设置不合理,构成对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除了上述问题,采购人还可能因哪些问题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呢?
除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三种情形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其(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其(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