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产品首次投放市场政府采购应率先购买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规定,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据了解,《科技进步法》此次修订是时隔14年后又一次“大修”,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优先采购安可产品和服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45号,以下简称《安全保护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运营者有“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财政部:从四方面推进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
2021年8月,财政部在答复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请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及监管规则的提案》时表示,将在统筹考虑管理和技术等现实条件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整合共享资源,加快构建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体系。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20号(财税金融类222号)提案答复的函》,财政部将重点从四方面推进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一是对《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进行修订,出台统一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规范,并推进各地按统一的规范整合省内政府采购数据资源,实现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省级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二是拟尽快修订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化投标、开标、评标、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鼓励各地开展货物服务电子化招投标活动;三是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系统与财政相关管理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推动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支付管理的有机衔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运行;四是以政府采购公告综合查询、价格数据分析等为切入点,推进政府采购数据综合利用,积极为财政宏观调控、经济政策效果分析、收支预测及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
定制开发信息化项目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2021年 7月 1日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财库22号文)施行。其中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财库22号文指出,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此外,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公开征意见
2021年12月15日,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的《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需求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快数据中心绿色化转型。
其中提到,采购人应当按照《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对数据中心设计、信息产品及配套设备、运维提出绿色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验收过程中的抽查、能耗监测、违约责任等内容。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出具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即可视为符合规定。
此外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要对承诺符合《需求标准》的信息产品、配套设备加挂标识,方便采购人选择。履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管理职责的机构,要对信息产品及配套设备是否符合《需求标准》进行抽查,送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进行检测认证。采购人自行运营数据中心的,应当按照《需求标准》的要求开展运维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信息类协议供货产品上架电子卖场
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了202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信息类入围供应商、入围产品及其最高限价,所有入围产品及其最高限价均已在电子卖场相应品目分类中集中列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京内外各级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类协议供货产品时,可通过直购、在线议价、反拍等方式完成采购。
信息类协议供货品目范围涵盖硬件和软件两种。其中,硬件包括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及其配件、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配件、商用空调及其配件三大类,软件包括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类。
“数字政府”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这也是十八大以来首次将“数字政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其中,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的事项,2021年要基本实现“跨省通办”。从以往报告中的“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深化“放管服”改革,再到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政府数字化转型越走越稳健。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有指南
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接尽接”、“应上尽上”,移动政务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服务体系。
此外提到,在京津冀、长三角、川渝等区域开展试点,率先实现试点区域内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移动端“区域通办”、“无感漫游”。在此基础上,不断健全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服务体系,实现各级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
全国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包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其技术架构主要包括基础支撑层、应用管理层和服务提供层。
我国首部数据安全法律实施
2021年9月1日,我国首部数据安全领域基础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正式施行。
《数据安全法》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数据安全法》专门设置“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一章,明确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2023年底初步建成
2021年9月,八部委联合印发《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科〔2021〕13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到,到2023年底,在国内主要城市初步建成物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社会现代化治理、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民生消费升级的基础更加稳固。
具体发展目标体现为“五个一”,突破一批制约物联网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物联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催生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运营服务模式,导出一批赋能作用显著、综合效益优良的行业应用,构建一套健全完善的物联网标准和安全保障体系。
同时,《行动计划》提出了四大行动12项重点任务。一是开展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聚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技术融合创新,构建协同创新机制;二是开展产业生态培育行动,聚焦培育多元化主体,加强产业聚集发展;三是开展融合应用创新行动,聚焦社会治理、行业应用和民生消费三大应用领域,持续丰富多场景应用;四是开展支撑体系优化行动,聚焦完善网络部署、标准体系、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完善发展环境。
“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部署10项重大任务
2021年1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我国“十四五”时期信息化发展作出部署安排。
《规划》围绕发展目标,部署10项重大任务,一是建设泛在智联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二是建立高效利用的数据要素资源体系,三是构建释放数字生产力的创新发展体系,四是培育先进安全的数字产业体系,五是构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体系,六是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七是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服务体系,八是构建普惠便捷的数字民生保障体系,九是拓展互利共赢的数字领域国际合作体系,十是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数字化发展治理体系。
“十四五”大数据、软件、机器人等发展规划出炉
2021年11月至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发布《“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等。
其中,《“十四五”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提到,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发挥政府采购作用,促进机器人创新产品应用。未来,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有望在教育娱乐、清洁服务、安防巡检、医疗康复等领域实现规模应用,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要制定125项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建设2-3个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源社区,高水平建成20家中国软件名园。规模以上企业软件业务收入突破14万亿元,年均增长12%以上。有效解决产业链短板弱项,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关键软件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形成具有生态影响力的新兴领域软件产品。
《“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到,到 2025年,大数据产业测算规模突破3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 25%左右,创新力强、附加值高、自主可控的现代化大数据产业体系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