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厂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别再心存侥幸了
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流程,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变为承诺制,给供应商提供清朗的营商环境。然而也有不少供应商利用承诺制提供虚假材料,踩法律红线。对这些破坏营商环境的做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政府采购

汽车厂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别再心存侥幸了

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流程,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变为承诺制,给供应商提供清朗的营商环境。然而也有不少供应商利用承诺制提供虚假材料,踩法律红线。对这些破坏营商环境的做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一起处罚一起,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有两家汽车供应商最近因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被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统计,322家进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中,就有104家企业是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而被处罚,成为供应商被处罚最多的原因,汽车供应商应该引以为戒,诚信经营。

​在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政府采购项目中,四川省申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为中型企业,却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四川省财政厅经调查后发现,申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该公司是此项目第3包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09.45万元,还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因此,四川省财政厅对申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209.4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0472.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是有价格评审优惠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而且,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行的是承诺制,即汽车供应商出具固定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

就有一些供应商认为“承诺即可,太简单了,我自己说我是小型或微型企业,别人也不知道。”因此,就铤而走险声明自己是小微企业。

殊不知,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会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不是小型或微型企业,却声明自己是,极有可能被其他供应商质疑,同时也要承担被财政部门处罚的风险。除了罚款,最严重的是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条款属于“一地受罚,全国受限”。上述公司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仅在四川不能参加,在全国各地都适用。

提供虚假产品型号

达州弘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参加“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某卫生服务中心救护车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时,在其《响应文件》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里提供的《汽车公告网》截图,截图显示为四川川宏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勤宏”牌救护车,型号为SQH5044XJHJ6。同时,在其《响应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载明“产品名称:救护车整车,规格、型号:JX6490T-L6”。公司与采购人签订的《购车合同》中载明所提供救护车为“JX6490T-L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19批)核实显示,“JX6490T-L6”型产品名称为“多用途乘用车”,企业名称: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该“JX6490T-L6”型号车辆不符合救护车(所属行业:工业)之要求。

达州弘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却在其《响应文件》中“商务应答表”中使用四川川宏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勤宏”牌SQH5044XJHJ6型号救护车作为应答车辆,并在备注栏载明“无偏离”。

因此,此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达州弘顺汽车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18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即9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表示,有些汽车供应商在提供一些技术参数时出于侥幸心理,会提供虚假参数,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后,就有可能被其他汽车供应商质疑,这种实例不在少数,最了解供应商的是其竞争对手,所以汽车供应商不要有侥幸心理,应该诚信经营。

两家汽车供应商 被举报串通投标

不少汽车供应商认为串通投标不被外人所知,具有隐蔽性,认定难、查处难。因此,串通投标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关于这一难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恶意串通行为的六种具体情形以及一条兜底性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了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这些都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串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现在中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立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通过大数据也能解析出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8月,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环卫车辆设备采购项目”通过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方式进行采购,共采购11辆环卫车,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有7家,最后绵阳高新区祥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有供应商举报,成交供应商绵阳高新区祥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第六成交候选人四川中渝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经立案调查,两家汽车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属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因此,绵阳市游仙区财政局做出了对两家汽车供应商分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有供应商问:谁来认定串通投标呢?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认定串通行为的主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财政部门、司法机关。但有权对串通行为进行处罚的只有财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评标委员会无权做出处罚。

上述案例是财政部门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串通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诊断串标 大数据技术准确率90%

很多汽车供应商只知道串通投标取证难,却不知道87号令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这意味着两家以上供应商只要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现在很多省份通过在线监督平台大数据来分析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经过调查后发现,准确率90%以上,基本都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之一。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日前也发布了《关于应用在线监督平台大数据分析结果强化招投标监管的通知》,就是通过在线监督平台大数据来分析结果强化招投标监管,让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无所遁形。

实践中较常见的是采用陪标的方式,如一些供应商故意高报价以保证特定供应商的报价具有竞争优势,以使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是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根据约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根据约定撤回或撤销投标;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中退出谈判;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约定放弃中标、成交等。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此建议汽车供应商不要再有串通投标的想法和做法,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信息化大数据也在时刻监测供应商的投标轨迹。串通投标可能短时间会获得一点利益,但一旦被发现,1—3年就不能再参加全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劝各位汽车供应商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诚实信用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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