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投标保证金怎么收退?
近两年,为响应“放管服”改革号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少地方出台政策,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那么,目前在全国各地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政策都是怎样的?哪些地方取消了保证金?哪些地方针对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相应的配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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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投标保证金怎么收退?

近两年,为响应“放管服”改革号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少地方出台政策,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那么,目前在全国各地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政策都是怎样的?哪些地方取消了保证金?哪些地方针对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相应的配对政策?

国办: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推行保函替代保证金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六方面20条具体举措,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其中多项与公共资源交易密切相关。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实施意见》还要求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北京:大力推广使用投标和履约保函

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在本市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设定投标和履约担保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比例,大力推广使用投标和履约保函,简化企业办理投标和履约担保手续。加强政府与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建设保证金管理系统,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功能,加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成本和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便于企业实施,促进招投标市场行为依法合规。

上海: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可减免投标保证金

上海出台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也不低于三分之一。不仅如此,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还可减免投标保证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扣除研发费用。

上海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在市场开拓方面,条例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投标保证金等费用减免。


天津: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可以按照单个招标项目出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可以按照单个招标项目出具。提倡按期限出具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按期限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保函等担保保证文件招标人不得拒收、不得废标。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重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河北: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免除投标(响应)保证金

河北省财政厅明确,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子保函)等。

河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河北雄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湖北: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1年2月,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湖南:鼓励以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10项措施,帮扶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鼓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按标准减半收取。供应商可以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

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山西: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实现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或合同额的10%,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投标或中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等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经金融服务平台出具的银行保函。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人可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保函推行力度,在工程建设领域逐步实现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

山东: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

山东在2019年6月就曾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允许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且不得拒收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山东省财政厅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投标和履约保证金收缴、退还等新要求。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明确后付费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黑龙江: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请示监管部门同意,决定从2016年4月11日起,取消执行了十几年的投标保证金。

按照中央确定的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相关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年均收取过亿元的投标保证金,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提高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取消投标保证金后,供应商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通过建立供应商不良信誉黑名单制,加大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限制力度,使供应商一地受罚全国受限,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竞争秩序。

吉林:鼓励优先选用由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担保形式

近日,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吉林省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方案》。

《方案》明确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工作任务及主要措施。一是加快实现“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提升招投标活动效率和质量、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为核心,推动加快公共资源电子化平台建设,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实现网上招投标,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开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二是坚决落实投标和履约担保制度。切实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提交程序,结合项目特点,在通常采用银行汇票、支票、现钞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鼓励优先选用由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担保形式,促进招投标和合同履行紧密结合,相互支撑。三是保障外地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际操作中对不同地域、为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外地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参与招投标活动。四是畅通市场主体投诉反映机制。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设立常态招投标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处理市场主体反映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在监管平台发布监督管理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有序运行创造条件。

辽宁:将政府采购保函纳入保证金缴纳条款

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减轻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辽宁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有关文件范本的通知》(辽财采函〔2019〕219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出新版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将政府采购保函纳入保证金缴纳条款。

《通知》要求,凡参与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都可以凭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保函参与项目,无需缴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配合采购人按《通知》要求制定采购文件,接受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市也要积极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保函业务,鼓励企业以提交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广东: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2018年6月,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投标保证金行为的通知》,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海南: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或采取保险、保函等形式代替保证金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出台相应文件支持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如合同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探索相关产品,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或采取保险、保函等形式代替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内蒙古:用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202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担保手段,实现用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建设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系统,推动电子保函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陕西: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印发《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在保证金收退方面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收费,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核定和清理,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运用,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甘肃: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甘建建[2020]215号)。

《实施意见》指出,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一是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工程保函的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四是承包单位可以工程保函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采用工程保函的,发包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工程质量保证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青海: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青海省明确,工程担保主要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投标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优先采用担保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凡提供相应担保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方式提供投标保证。投标担保额度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人中标,按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解除担保。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约定履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要重点对各类保证金缴纳方式约定的条款进行审查。建筑业企业已提供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担保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押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计入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宁夏:推行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等多种方式收取

发布《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操作规程》,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有投标保证金缴退系统进行了规范、优化和升级,实现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后自动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自动退还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功能,同时对投标保证金提交、顺延、异常处理等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提升了投标保证金缴退的效率。

在优化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方面,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推行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子保函等多种方式收取,探索引进保险保证金电子保函和担保机构保证金电子保函,有效解决投标企业流动资金压力问题,增加投标竞争机会,助力企业发展。

江西: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

2021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全省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管理予以规范,治理保证金收取管理“乱象”,强调保证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证金。

新疆:政府采购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自2015年8月起,政府采购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投标成本,缓解中小微企业经济压力。

虽然部分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中标企业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西藏: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 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在保证金收退方面,做出四项要求

一是在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相关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可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

二是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应当依法制定合理条款、完善流程,保证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出具的保函必须与项目相对应,有效期符合项目实际。投标人应对其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四是保函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查验、退还,开标前应严格保密,开标后方可查验。

四川: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

2018年4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实施《四川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要求能够通过信用评价或者检验检测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保证金。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交的合法保函。

江苏: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2020年7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浙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广西: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

广西将推行多形式履约保证制度。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要求建筑业企业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将被严厉禁止。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在保证金方面提出,对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条件允许的,经双方协商,可提前预支工程款。协调安排建安劳保费结余资金对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予以补助,专项用于购买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必要的防护支出。

2019年,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云南:成交结果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内自动退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收退

对政府采购类项目:1.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结束5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云南昆明:鼓励取消或降低工程类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1年10月,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鼓励取消收取工程建设类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鼓励各招标人少收、不收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福建:对保证金的管理征求意见

2021年11月16日,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2月13日前提出意见。

关于保证金的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收取保证金。要求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交保证金,是招标活动的惯例。通过收取保证金,可以避免和减少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降低项目风险的一种保护措施。在现行法律法规未进行修订的情况下,应按照财政部的部署要求,不搞保证金"一刀切"。各地各部门可以通过严格管理程序、优化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权利义务等,更好地发挥保证金的作用。

(二)关于保证金的收取类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各地区应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保证金,也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违规设立或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交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保证金。

(三)关于保证金的规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和退回已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该部分内容执行相对规范。实践过程中,保证金管理管理的薄弱环节主要有采购保证金委托管理约定不明确、采购文件关于保证金退还约定不具体、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处理不合规等。因此,《通知》在第(三)(四)(五)(六)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强调要求。

(四)关于优化保证金管理。尽管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约束投标(响应)供应商,但也不是不区分项目采购标的特点、资金支付节点、是否存在履行风险等,都按比例上限收取,或设置明显超出国家或行业标准、市场惯例的质保期作为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比例和退还条件。同时,健全保证金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发挥专业机构的特点和技术优势,更好地保障供应商的权益。监管部门也将探索推行保函制度,降低供应商的资金占用。优化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功能,为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便利。

(五)关于保证金的清理清退。保证金清理清退的及时性关系到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以及营商环境优劣。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及时清理清退涉企保证金,我省相关部门也多次组织专项清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共同维护优良营商环境。

贵州:以转账支票、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收取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试行)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形式有:转账支票、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二)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在截止时间前交纳至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并正确填写“随机码”;投标人使用银行保函的,开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核验。

(三)投标人可登录省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交纳成功后,可自助打印“保证金收据”。

四、投标保证金的确认

(一)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风险,提前办理相关事宜,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转(汇)入省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二)省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保证金的交款账户、金额、截止时间等要素进行审核。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建设工程类项目: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成交公告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类项目投标保证金利息由省交易中心全额上缴财政部门,逾期未退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省交易中心业务部门项目负责人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验,核验通过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暂缓退还)通知单”推送至财务部,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保证金退还信息推送至银行。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收退管理规定(修订)》(黔资交通[2016]31号)同时废止。

安徽: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2021年5月,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

深圳: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大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停止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一)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自文件执行之日起,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停止代收代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业务。

投标保证金管理

(一)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工期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优化投标保证金收退方式。各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保证金在线自动缴退和招标采购文件购买在线支付的通知》(大公管办发(2018)2号)的要求,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在线虚拟账号自动缴退系统”,完成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线上”递交、收存、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三)推行保函保证形式。鼓励投标人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厦门:中小微企业可免缴采购保证金

厦门市修订出台了《厦门市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厦财采〔2020〕10号)的规定,《办法》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政府采购保证金。因项目金额较大、供应商资信问题等确需收取的,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减免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确需收取的,应明确数额及交纳办法。

对于需要缴交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项目,《办法》规定,缴交金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政府采购保证金可以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退还保证金方面。《办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保证金;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且供应商支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后,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保证金。

青岛: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发了《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从适用范围、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投标保证金正常及特殊退还程序等方面对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进行了规范,明确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电汇、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多种方式,鼓励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取消了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招投标服务类项目投标保证金,盘活了企业流动资金。

印发《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投标保证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分大厅,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谁收取、谁负责、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及时梳理本单位投标保证金账户收取和退还情况,重点排查账户内长期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及时与企业联系办理清退手续,或面向社会发布退还公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投标保证金专项清退行动。

宁波: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网银转账、银行电汇、投标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选择。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网银转账、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非基本账户中转出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使用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办理和提交。

投标保证金按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但施工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他招标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自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当日起,如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自愿放弃法定的异议、投诉以及其他与投标相关权利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在投标保证金系统发起退还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申请。市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账户。 

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的五日内,在投标保证金系统发起退还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申请。市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直接退付至原缴入的基本账户。 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应当以投标保证金实际的收退时间为基础计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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