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采购预算编报,这些问题搞懂了没?
采购预算是指采购部门在一定计划期间(年度、季度或月度)编制的材料采购的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管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有批复的财政性资金作保障才能进行采购。那么,采购预算究竟应该如何编报呢?
预算编制

【专题】采购预算编报,这些问题搞懂了没?

采购预算是指采购部门在一定计划期间(年度、季度或月度)编制的材料采购的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管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有批复的财政性资金作保障才能进行采购。那么,采购预算究竟应该如何编报呢?

何为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项目实施时间等。它集中反映了预算年度内各级政府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收支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方向,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资金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一)政府采购目录中未规定限额标准的通用性项目,不论数量大小、金额大小,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三)凡是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又达不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不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相关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五个原则

采购预算

法制性原则。部门预算中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要符合《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此外,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所编制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目标,遵守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要符合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计划、职责和任务,预算年度购买支出增减要充分体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致性,要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统一的口径、统一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真实性原则。政府购买规模的测算必须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力求数据的真实、准确,购买支出要按规定的标准,结合近几年实际购买情况测算,不能随意虚增支出。各项购买支出要符合部门实际情况,测算时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不能凭主观印象或人为提高购买标准。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要盲目追求“超前”,贪大求洋,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超前,也要避免不考虑发展而导致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从而造成浪费。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稳妥性原则。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要先保证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再考虑福利,改善办公条件等更高层次的支出。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单位的财务预算一样,一经批准,便要严格执行,一般不能调整。因此,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该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不能预留缺口。

政策性原则。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应当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与集采目录编制相结合。作为补充,还应不断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水平,促进集中采购目录在预算编制中的应用。目前集中采购目录编制不够细化且执行过程中贯彻不到位,不利于编制独立、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也不利于对预算的监督。要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为契机,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科学界定目录范围,使目录的操作性增强。当今新产品、新技术、新的服务形式层出不穷,集中采购目录要及时更新,及时收入新的采购项目,跟上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的步伐,做到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同社会进步相协调。同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采取各种严格措施,督促集采目录贯彻到实处。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包括哪些内容?

采购预算

需求确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编制政采预算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责的需要、准确确定单位采购的功能需求,具体包括单位的职能、任务定位、为完成这些任务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所需求的种类、数量、技术规格、需要时间等。在确定需求的过程中,要求各部门准确确定必要功能,保障履行职能的需要,同时尽可能剔除不必要功能,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并避免浪费。

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按当年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进行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归集,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具体分类如下:

(1)货物类。一般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机具,科研、教学、医疗用仪器设备,公检法等执法监督部门配备的通用设备和统一制装,办公家具、交通工具、锅炉用煤等。

(2)服务类。一般包括会议、公务接待、车辆维修、加油、大宗印刷、机票订购等项目。服务类项目一般实行统一定点采购。

(3)工程类。一般包括基建工程,修缮项目,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中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大宗材料(如钢材、铝材、木材、水泥等)和主要设备(如空调、电梯、消防、电控设备等)。

采购估价。所谓采购估价,就是对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的价格估计。采购估价需要处理好定价依据问题,一是以现时市场零售价格为基准进行估价,使产品价格保持在社会零售价格的平均水平上,这种估价方法会显示出较大的节约成果,但不利于对采购人在采购中形成降低成本的压力。二是以产品批发价格为估价依据,这主要是出于委托采购有较大批量考虑,这种价格估价能使预计的采购价格更容易接近实际发生的采购价格。同时,在估价中,要努力做到不要过高,也不要过低,要做好市场调查,尽可能贴合实际,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价格要尽可能有所预计,建立和完善应对价格变化可以调整预算的调整机制。

数量、型号。指各采购项目的计划采购量和配置标准。

资金来源。指单位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计划。一般包括:财政拨款,财政预算拨款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财政专户拨入资金,单位用存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单位留用收入,单位用经批准直接留用的收入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其他收入,单位用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资金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包括:自筹资金、国家财政转贷资金、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从实际工作来看,单位的支出一般分为三大类:人员经费、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政府采购的项目是货物、服务和工程,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限定在各项收入安排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部分。按照我国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统一安排使用,体现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同一项目的采购,无论是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其中各占多少比例都应该是十分明确的,最终纳入统一的政府采购预算,并且,要把政府采购中的资金落到实处,不能列出没有资金保障的欠账和空头采购标的。

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是公开招标,投入使用或开工时间,是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获取货物、接受服务和工程开工的时间。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流程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依托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下面的流程图以市级单位为例。

实务中一般分为两次申报。第一次编报基本支出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为当年9月编报下年度预算);第二次编报新增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为当年11月编报下年度预算)。

名词解释——何为“二上二下”​

中央部门预算采取自下而上的编制方式,编制程序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分为“一上一下”、“二上二下”、“三上三下”等很多种,但目前大多数地方都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现就这一流程的具体内容作一下说明。

(一)“一上”:财政部门印发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文件、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部门从基层预算单位起按财政要求编制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逐级报送给主管部门。部门对各基层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分析、汇总,并编制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上报给财政部门。

(二)“一下”:财政部门内部有关业务处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预算建议计划,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预算主管处。财政预算主管处审核汇总后,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总量支出建议控制指标,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下达给部门。

(三)“二上”:各部门按财政预算控制数重新调整本部门预算草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四)“二下”:财政部门内部有关业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汇总部门预算,提出意见报财政预算主管处。财政预算主管处汇总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提请同级人代会审议。部门预算草案经人代会通过后,财政部门直接将预算批复给部门,再由部门逐级批复给基层单位。

在二上、二下的过程中,各部门与财政部门随时可就预算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及时、充分地交流有关预算信息。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相关法律法规

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 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

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则,明确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第三十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