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广东省一家具企业被取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1〕193号),称东莞市华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家具)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办公家具”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5557)采购活动,经评审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5,346,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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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一家具企业项目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他们参与了江苏一个中学家具采购项目。 经评审,最终A公司中标。公告中标结果时,评审专家也随之一并公开。这时他们公司发现,其中一个评审专家也是A公司的经销商,此前也用A公司的产品多次参与过家具采购项目,并且去年还中标了该地某学校的家具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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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摆放样品,其样品展示区铺设红地毯。这样明显的标记,对其他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摆放样品的投标人而言十分不公平。”5月26日,一家具企业项目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他们近期参与的一个学校家具采购项目遇到的情况。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要提供公寓床、教师办公桌和课桌椅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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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棉奖能否作为家具采购评审因素?”最近一位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也明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那么,把红棉奖设定为评审因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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