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政府购车的限制条件增多,为政府配备充足的公车,买车已经不是最佳选择,政府用车形式也从购置车辆向租赁车辆转变。那么,公车租赁项目增多,采购文件中能否注明车辆品牌?为何鲜有供应商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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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租赁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政府购车的限制条件增多,为政府配备充足的公车,买车已经不是最佳选择,政府用车形式也从购置车辆向租赁车辆转变。那么,公车租赁项目增多,采购文件中能否注明车辆品牌?为何鲜有供应商提出质疑?

公车租赁项目采购文件能标注品牌吗?

为衔接好公车改革和公务用车需求,公车租赁服务应运而生。近几年,公车租赁业务量逐渐加大,供应商在参与租赁采购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疑问。

公车租赁

​采购文件能否注明车辆品牌?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近日,有一则某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文件中就所需工作车辆车型,以及最高限价进行了标注。

有供应商提出疑问,公车租赁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注车型品牌合规吗?这是否属于指定品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数位采购人和业界专家,总结出两种观点。

不少采购人认为,公车租赁项目是服务项目,不是货物购置,采购文件中是可以表明所需要租赁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安徽工程大学客座教授朱萧俊认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租赁属于政府采购交换方式之一,采购人是针对固定车型采购的服务,并且提供了各类车型的具体参数。另外,针对不同类型的车型设置了最高限价,是可以的。

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也认为,租赁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注车辆型号是可以的。他表示,货物的品牌对应的是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项目对应的是服务供应商,采购文件中标注的是车型品牌型号和最高限价,并没有指定服务供应商,是没有问题的。

此外,采购文件中指定的租赁车型,一般租赁供应商都会有,只要潜在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就是可以的。

政府采购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所以,曹石林认为,采购文件中不应该标注车辆的品牌、型 号,这属于指定品牌,即使是服务项目也是不可以的。如果因工作需要对车辆有特殊需求,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公车租赁项目虽然只是指定租赁的品牌,并没有指定租赁服务商,但也属于歧视性条款,对其他品牌形成了排斥。

为何鲜有供应商提出质疑?

据了解,汽车租赁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明确所需车辆和型号的比比皆是。

为什么供应商不提出质疑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数家租赁公司负责招投标的业务人员,总结出两种回答。

第一种:“采购文件中规定车辆品牌,很多项目都这样操作,我们觉得就没有必要去质疑了。”

第二种:“如果质疑成功,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会不会把我列入黑名单?以后就更没有合作的可能了。”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曹石林给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品牌,应该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等的机会,即使采购人提出这样的需求,代理机构也应该加以劝阻。

其次,采购人对于特殊工作需要特殊车型时,一定要说明原因,以免给供应商造成误解。

最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需要各方当事人一起努力,供应商应该对有疑问的采购项目要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起到监督作用;对于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采购人也要认真对待。

那么,当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供应商应该如何正确提出质疑呢?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4号令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供应商没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也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在网上自行下载,时间期限是“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证明材料,按照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质疑函包括“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公车租赁项目可以要求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吗?

公车租赁服务具有当地化特征,当地服务商响应速度快、能及时解决问题。那么,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有办事处、分支机构、分公司吗?

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不能作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在汽车租赁项目中,采购文件中常出现“需要非本市响应供应商要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对此,汽车租赁服务商的说法也各不相同。

一些人认为:“不能要求供应商在当地有服务机构,这属于歧视差别待遇。”

另一些人又认为:“汽车租赁属于服务,具有特殊性,外地公司是不能满足采购人临时的租赁用车需求的。所以,要求在当地有分公司是很正常的。”

汽车租赁

​政府采购资深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资格要求对当地化服务做出要求,有失公正。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是不允许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这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是优化营商环境中重点清理的做法。

那么,要求租赁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业内专家表示,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设置当地分支机构加分项实际上就是地域歧视,也是不允许的。如果采购文件中有类似要求,一旦有供应商质疑,必败无疑,最后只能修改、澄清采购文件后再开标,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消耗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的时间和精力。

细化评审因素 合理设置评分标准

车辆租赁项目,最重要的就是采购单位需要用车时能及时提供车辆,并且满足采购人所需的售后服务。

金翔认为,服务能力可以通过其他要求来反映,不一定通过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这样属地化的方式。中标服务商只要能及时满足采购单位的用车需求即可。那么,在不规定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如何要求供应商能够及时提供当地化服务呢?业内专家建议,还是要从细化评审因素,合理设置评分标准方面下功夫。

7月全国公车租赁采购额超7000万

据正福易找标大数据统计,2021年7月全国公车租赁项目有60个,中标金额约7006.32万元。

汽车租赁

​租赁要求逐渐细化

“普通公务出行以租赁轿车为主,户外作业用车需求一般是SUV、MPV和中巴。”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人员介绍。

记者了解到,政府单位对租赁公司要求越来越高,业务能力要求也更加细化,如要求匹配司机,并且熟悉工作区域地形等。

7月公车租赁项目最大标,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班车租赁服务项目,服务团队就要求有6名管理员、12名驾驶员和2名备班人员。

北京北汽出租汽车有关人员介绍,大多政府单位希望租赁公司服务能力好、行业口碑好,双方沟通顺畅,能够按照合同要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该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曹操出行有关人员介绍,租赁周期一般与公车用途有关,通勤班车的租赁周期比较长,但作为短期租赁中占大多数的公务出行用车也时常有长租的情况。

新能源车租赁项目增多

据统计,7月近30%的公车租赁项目为新能源项目,譬如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电动车租赁项目、山东滨州市博兴县新能源公车租赁服务采购等,这说明新能源车已经在公车租赁中占有一席之地。

南宁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门负责人介绍,新能源车无论在续航里程、安全性能上都可以满足机关单位高频的实际用车需要,为了便于管理,一些项目先尝试采购新能源车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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