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租赁项目采购文件能标注品牌吗?
公车租赁项目采购文件能标注品牌吗?
为衔接好公车改革和公务用车需求,公车租赁服务应运而生。近几年,公车租赁业务量逐渐加大,供应商在参与租赁采购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疑问。
采购文件能否注明车辆品牌?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近日,有一则某单位公务用车租赁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文件中就所需工作车辆车型,以及最高限价进行了标注。
有供应商提出疑问,公车租赁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注车型品牌合规吗?这是否属于指定品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数位采购人和业界专家,总结出两种观点。
不少采购人认为,公车租赁项目是服务项目,不是货物购置,采购文件中是可以表明所需要租赁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安徽工程大学客座教授朱萧俊认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租赁属于政府采购交换方式之一,采购人是针对固定车型采购的服务,并且提供了各类车型的具体参数。另外,针对不同类型的车型设置了最高限价,是可以的。
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也认为,租赁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注车辆型号是可以的。他表示,货物的品牌对应的是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项目对应的是服务供应商,采购文件中标注的是车型品牌型号和最高限价,并没有指定服务供应商,是没有问题的。
此外,采购文件中指定的租赁车型,一般租赁供应商都会有,只要潜在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就是可以的。
政府采购资深专家、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曹石林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所以,曹石林认为,采购文件中不应该标注车辆的品牌、型 号,这属于指定品牌,即使是服务项目也是不可以的。如果因工作需要对车辆有特殊需求,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公车租赁项目虽然只是指定租赁的品牌,并没有指定租赁服务商,但也属于歧视性条款,对其他品牌形成了排斥。
为何鲜有供应商提出质疑?
据了解,汽车租赁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明确所需车辆和型号的比比皆是。
为什么供应商不提出质疑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数家租赁公司负责招投标的业务人员,总结出两种回答。
第一种:“采购文件中规定车辆品牌,很多项目都这样操作,我们觉得就没有必要去质疑了。”
第二种:“如果质疑成功,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会不会把我列入黑名单?以后就更没有合作的可能了。”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曹石林给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品牌,应该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等的机会,即使采购人提出这样的需求,代理机构也应该加以劝阻。
其次,采购人对于特殊工作需要特殊车型时,一定要说明原因,以免给供应商造成误解。
最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需要各方当事人一起努力,供应商应该对有疑问的采购项目要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起到监督作用;对于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采购人也要认真对待。
那么,当自身权益受侵害时,供应商应该如何正确提出质疑呢?
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4号令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供应商没有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也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在网上自行下载,时间期限是“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证明材料,按照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质疑函包括“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