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回复,中小企业关注的15个问题得到哪些答案?
日前,财政部网站集中公布了一批网友关心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问题不在少数,专题中列出的15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有没有解决你工作中的困惑呢?
中小企业

财政部回复,中小企业关注的15个问题得到哪些答案?

日前,财政部网站集中公布了一批网友关心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问题不在少数,专题中列出的15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有没有解决你工作中的困惑呢?

问题一

中小企业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1.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不知道是否正确。

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问题二

中小企业

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请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体现?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如果不能明确,那么如何在采购项目中进行体现该项目是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项目?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问题三

中小企业

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采购文件中需要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那么,假设我采购的是台式电脑,潜在供应商既有生产厂家,也有经销商,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行业的话是“制造业”还是“批发零售业”?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标的应只对应一个行业。留言所述采购台式计算机所属行业应为“制造业”。

问题四

中小企业

问:请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

问题五

中小企业

问: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两家公司的法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A、B两家小型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问题六

中小企业

问:PPP项目(工程类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按第八条预留预算总额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措施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按十二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条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十四条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疑问: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名称是否需要明确;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填写;3、本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类建设项目,按必须招标规定,到达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招标,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企业如何能确定。

国库司答复:1. 投标人分包意向协议中需要明确分包的企业名称;

2.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填写清楚分包企业名称;

3.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不同的具体项目中落实政策要求。

问题七

中小企业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打分表中,对于财务状况得分,能否设置为“投标人近3年都为盈利状态的得2分;2年为盈利状态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这样设置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第五条规定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有冲突?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

问题八

中小企业

问: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述: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句中的负责人如何理解?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问题九

中小企业

问:目前很多供应商生产的设备都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比如服装类企业,如果A公司是轻资产运作的公司比与B公司签订加工生产协议,简单说就是贴牌生产,那么B是中型企业,A是小微企业,那么A公司以自己品牌中标,A企业提供的承诺函是否应当是证明其自己属于小微企业的承诺。

国库司答复:只有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可以享受中小企业待遇。供应商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虽然商标是自己的,但不是自己生产,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

问题十

中小企业

问:对于非标机械设备的货物基本是由供应商在市场上购买不同品牌的设备配件进行组装而成,这些非标产品往往又没有正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很多非标产品还没有正式的铭牌,那么生产这些非标产品制造商如何认定,中小企业承诺是认定各个配件部分的制造商呢还是组装成成品的制造商。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最终产品由中小企业制造 (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问题十一

中小企业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请问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由供应商出具还是制造商出具声明函?

国库司答复: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当由产品的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出具《中心企业声明函》。

问题十二

中小企业

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要求200万元以下分散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预留中小企业,那么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否算作是中小企业呢?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除第六条所列情形外,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应当全部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事业单位不宜视同为中小企业。

问题十三

中小企业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给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需填写1、从业人员;2、营业收入;3、资产总额等内容。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涉及到指标名称中1,2,3没有同时满足的,有的涉及2和3,有的涉及1和2,有的涉及1和3,其他未列明行业则只要求一个从业人员,那么供应商提供该声明函的时候,是1、2、3项内容全部填写?还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填写?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引导!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未涉及的可不填写。

问题十四

中小企业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填写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数据,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如果一个公司已成立三年,想要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但是又没有上一年度的数据,请问该公司如何填写此表?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就因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没出来,就没填写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而导致废标,请问废标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新成立的无上一年度数据的企业可不填报。投标人应当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中心企业声明函》。

问题十五

中小企业

问:一个700万的物资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项目通过“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措施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若一家大型企业所参投的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该大型企业还需要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吗?如果以上主体变成中型、小型或者微型企业是否也需要进行分包?如果需要,一家小微企业参投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就已经是符合政策的要求了,且比例达到100%,为何还要分包一定的比例给其他小微企业?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大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可视同为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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