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一
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完成招标工作后,采购单位以该项目预算资金被上级机关收回为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废除,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刘亚利:《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四种废标情形: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重大变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可抗力,既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罢工、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另一种是情势变更,即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包括国家政策调整、价格异常涨落、法律法规变化、政府行为、金融危机等。
预算资金被上级机关收回就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形重大变故,应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