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必须是经审计的“四表一注”吗?

供应商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必须是经审计的“四表一注”吗?

答:没有明确说明财务状况报告的组成,经审计的“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是过去采购文件约定的常用做法,在承诺制全面推行的今天,供应商可以用承诺函代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