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与原始材料不一致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供应商的员工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代表供应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受。 详情>>
2.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投诉人用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投诉,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详情>>
3.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认为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期限届满之前,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自行确定其他供应商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行为违法,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详情>>
4.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详情>>
5.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对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服务能力的评判,是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应当在评审环节进行。招标公告将本应在评审阶段由评审专家审查的因素作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条件,属于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违反了法定招标程序,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详情>>
6.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对盖有本公司公章的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混盖公章,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相当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串通行为。 详情>>
8.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对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 详情>>
9.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详情>>
10.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详情>>
13.Y气象台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投诉案 在没有质疑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采购人不应自行启动复核程序。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应当对响应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详情>>
15.D大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举报案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应做扩大化适用。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财政部门可以不再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详情>>
17.A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案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应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积极行使权利。因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或其他特殊情形,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的,不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详情>>
18.D大学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举报案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将供应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通过设置供应商库等形式进行前置审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外,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合理怀疑进行调查,在仅有孤立的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恶意串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保留各成员的评分,不得采用类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等方法计算得分。 详情>>
21.J大学T校区车辆识别系统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保障公共服务职能的原则,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确定适合的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难以客观量化、技术规格难以具体明确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在目标性需求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功能性需求,并进一步细化为技术需求,确保采购需求完整、明确,以便供应商进行响应并报价。 详情>>
22.C大学游泳馆泳池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减免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守信市场主体提供激励。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具有特定等级的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专利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详情>>
23.K单位X光机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可以综合专业要求、管理要求、政策要求等因素,对采购项目合理分包。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应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的,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详情>>
25.L研究所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需为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 详情>>
26.M研究院空调及电力改造项目投诉案 供应商质疑、投诉自身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属于滥用质疑投诉权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具备质疑投诉主体资格。 详情>>
27.M中心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应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进行评审。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绩效评价。更正公告对产品的材质、技术要求等进行变更,不属于变更采购标的的情形。 详情>>
28.Z研究所修缮购置实验仪器采购项目举报案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详情>>
29.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详情>>